民报独家 发票开胡志强总部?律师:涉贿应详查
百里侯之战正如火如荼,台中市长胡志强为了寻求连任,将于本月15日(周六)晚间举办劳工团体挺胡后援会成立大会,不过本报接获爆料,指胡志强总部为了动员顺利,让各职业工会将游览车资、餐饮等费用的发票抬头用“胡志强竞选总部”,律师认为有贿选之嫌,呼吁检方应详查。
爆料人拿出一份“大台中职业总工会”的11月4日函文,主旨“台中市劳工团体挺胡后援会成立大会暨劳工团结大会造势活动”,说明将于11月15日晚上6到8时,于河南路三段竞选总部对面空地举办,并于说明2“补助经费”明白写着游览车资、保险、便当、矿泉水发票抬头:胡志强竞选总部。
这份函文所留的承办人刘小姐接获本报查证时,坦承此文是由他们所发,但强调此事是奉理事长王敏村指示办理,内容也依王的意思撰文发出,但无法回应内容是否有违法之嫌,请记者留下电话,承诺将请理事长回应,但记者至发稿为止均未获王敏村回电。
胡志强竞选总部执行长张树森接到本报查证时,转交发言人陈雪慧回应表示,总部这边“并未对职业总工会传达,开什么发票呀这些问题”,实情如何总部并不清楚,接获记者查证时,陈雪慧说有去电理事长王敏村处询问,她转述总工会也询问过法律顾问,表示“处理造势活动的时候,这些都是合法的”。
至于大台中职业总工会若汇整收据,前来向胡志强总部请款,陈雪慧表示:“报帐的事情我不是那么清楚,行政组处理的状况我还要再了解,我们并没有要求工会要开发票,或者要写抬头这些事情”。
不过律师则认为此事非同小可。执业律师黄国城表示,从此案来看,胡志强总部似为“以交付不正利益”,“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7条中有明文规定,他认为职业总工会的行为,显然有违法之嫌,应交由检察官详查,也呼吁胡志强总部应出面说明,以端正选风。
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7条
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许以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亦同。
预备犯前二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预备或用以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犯第二项之罪者,所收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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齁,老胡被抓到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