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钜亨网
2.完整新闻标题:
房仲真的赚很大?
3.完整新闻内文:
内政部认为房仲收费太高,有意调降房仲收费费率,将现行“服务报酬百分之六”的上限
规定,修改为采比例逐级累退计收方式。但是,内政部似乎管太多了,在自由经济社会,
房仲的服务报酬多少,应由业者与消费者双方自行议定,只要不超过上限规定,内政部就
不要干涉。
内政部在民国八十九年间订颁“不动产仲介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规定”,房仲业者或经纪
人员向买卖之一方或双方收取服务报酬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成交价金的百分之六,这
百分之六的仲介费用指的是“最高上限”,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视实际状况,在此范围内
自行与房仲业者商议其所收取的服务费额。
买二卖四的行规
目前房仲业有所谓“买二卖四”的不成文行规,也就是买家需支付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卖
家则需支付成交价的百分之四作为仲介酬劳,这种仲介价码已经行之多年,但因市场竞争
激烈,业者的仲介费收取早就自动降价,现在一般行情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内政部认为房仲收费太高,显示出官员对房仲这一行了解不够深,房仲赚的是辛苦钱,房
仲的工作时间很长,一般上班族是“朝九晚五”,上班八小时,房仲则是一大早出门,到
晚上还要拜访客户,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很可能跑了好几天还找不到一个客户,很多新
进的房仲人员吃不消长时间工作、苦无业绩而离职,房仲的流动性相当大,这一行的辛劳
不是局外人可以想像。
房仲赚的是辛苦钱
法院有个案例,屋主委托房仲公司售屋,双方讲好如果买卖成交,屋主要付一百二十万元
的仲介服务费给房仲,但成交后屋主反悔,认为房仲在签订仲介委托书之翌日,即觅得买
主,房仲工作仅短短一天,竟能拿一百多万元之报酬,显然不成比例,因此不愿给付仲介
费,双方打起官司。
法院最后判决屋主败诉,应给付一百多万元给房仲。法院指出房仲公司扮演居间人的角色
,仲介委托契约为“居间契约”,于买卖契约因其媒介而成立时,即得请求报酬,仲介公
司于接受客户委托前,平日须花费甚多人力、物力蒐集区域不动产相关资讯,以便在接受
委托后,得以手上掌握之潜在买方迅速配对,加快交易之成立,不能因为房仲公司在一天
内找到买家,就指其获得高达一百多万元之报酬不成比例。
平常就要蒐集资讯
法院的判决打破一般人以为房仲收费太高的迷思,房仲的服务报酬多少,应由业者与消费
者双方自行议定,双方跟着契约走,买卖成交后,房仲就可以请求服务报酬,不能因为房
仲公司在一天内找到买家,就指其获得报酬与工作时间不成比例。大家只看到房仲一天就
赚一百多万,却忽略了“仲介公司平日须花费甚多人力、物力蒐集区域不动产相关资讯”
。
其实,内政部想要调降仲介的服务报酬,主要是二年前监察院的一项纠正案,监察院认为
,内政部所订的“不动产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未能考量仲介的“服务报酬”与其“劳
务的价值”是否相当,以及不同地区房价差异,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现象,要求内政部
检讨改进。
政府不要多加干预
内政部为了向监察院有所交待,才研拟修正仲介报酬计收标准,并要对不动产仲介业进行
服务品质大抽查,视查核结果决定是否调降房仲收费费率。但内政部做法并不妥适,因为
服务品质与仲介费不能划上等号,房仲公司的服务品质如果不好,消费者自然不会上门。
仲介报酬标准已经有百分之六的上限规定,基于自由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买卖双方当事人
视实际状况,在百分之六的范围内自行与房仲业者商议其所收取的服务费额。业者只要将
报酬标准记载于房地产委托销售契约书上面,让买卖双方事先充分了解,这就够了,房仲
业者服务报酬应该多少,由业者与消费者双方自行议定,政府不应再多加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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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g.cnyes.com/Content/20141029/B3DCEFF3F5794573A4CE7E31891F07C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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