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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问连胜文!
连胜文,作为一个企业界的名家,你知道“营业秘密法”第10条吗?
第10条这样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侵害营业秘密。
一、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前款之营业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泄漏 者。
三、取得营业秘密后,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第一款之营业秘密,而使用或泄漏
者。
四、因法律行为取得营业秘密,而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或泄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营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泄漏者。
前项所称之不正当方法,系指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
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
今天,蔡正元取得对手的选战机密,事后除“使用”来拔桩(拜访丁渝洲)之外,还公
然“泄漏、流传”他人之机密,这些行为,都是商场上违反“营业秘密法”第十条的行为
。
你在自己的选战中敢这样做,如何相信你在商业上会遵守“营业秘密法”?你选举可以
背叛政治道德,商场上你会信守商业道德吗?谁会相信?
商业上,蔡正元这种行为是重罪,该法第13-1条规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后
进而使用、泄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营业秘密者
。
三、持有营业秘密,经营业秘密所有人告知应删除、销毁后,不为删除、销毁或隐匿该
营业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泄漏者。
前项之未遂犯之。”
你今天不但不敢和蔡正元的行为切割,还让他去拜访丁渝洲,公然“使用”营业机密!
一犯再犯,挑衅社会的道德防线!你是无知?无能?还是你根本就是坏蛋?
豪门官宦之后参选,拿对手的机密资料来泄露、流传、使用,选举选成“邪恶的总合”
,好堕落!
还是请回答我的问题:
1、你在商场上,有遵守“营业秘密法”吗?
2、以你对“营业秘密法”的了解来比照,你认为蔡正元的行为正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