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rvelo1995 (立志做个闲人)》之铭言:
: 突然想到一个今年颇夯的议题: 窃听
: 如果甲方透过“不当手段”取得乙方的私人资料, 并公开使他人知道, 这样算不算触犯
: 刑法353条妨害秘密罪呢?
: 刑353-1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
: 部位者
: 我绝对没有针对某人, 如果有巧合...........那一定是巧合辣~~~~
如果是利用窃录或窃听工具得到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确实构成妨害秘密罪阿。
但是如果是派"人"利用"耳朵",听得的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那就非妨害秘密罪囉
所谓不当手段,是否能够构成妨害秘密罪,很抱歉 就是只有利用工具的这一种才构成。
如果是买通内部人士得到的资讯,除非该秘密是构成营业秘密法的营业秘密。
否则不然很抱歉,法律只处罚那个"爪耙子"。
得到他人泄密出来的资料在散布的人,是没有犯罪的喔^^
刑法第317条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所以还是找个内鬼来泄密比较省事,又可以脱离法律处罚,而且对方还不敢查哩^^
因为疑人不用 用人不疑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