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蔡正元公布柯P顾问团名单 柯文哲阵营:遭

楼主: jimihsu (j3小)   2014-11-05 00:17:52
※ 引述《On1y (Hegemony)》之铭言:
: ※ 引述《applp741 (土著)》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 : 风传媒
: : 2.标题:
: : 蔡正元公布柯P顾问团名单 柯文哲阵营:遭窃听
奇也怪哉,法律没有规定的事不做,怎么做法律规定不行的事呢?
利用电信器材监听他人通信,究竟要成立那些犯罪?归纳这些新闻报导,
可能触及三种法律,第一是违反电信法的犯罪:
电信法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条中所提到的电信法第六条第一项,则是这样规定的:
“电信事业及专用电信处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盗接、盗录或以
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所保护的就是通信祕密。
电信用户所使用的手机,虽然都是用户自己所购备,要与其他用户通信时,
必需插入向电信事业单位申请门号时所发给的SIM卡,透过SIM卡才能经由
电信事业单位的设施,与远端用户通信。所以手机虽然是自己的,不论在
手机上装入窃听软件,或者使用手机以及有线的通常电话,以其他不当手
法取得窃听资料,都是利用电信事业的设备,侵犯他人通信的秘密,这种
行为都要成立这一项法条所规定的犯罪。犯这罪依同条第三项的规定,须
“告诉乃论”。没有被害人提出告诉,检察官不会主动侦办的。
第二是涉及刑法的犯罪: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订,又于
九十四年间修正的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妨害秘密罪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
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
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
、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利用手机窃听他人非公开的谈话,
应该与这法条的第一款所定的犯罪要作相当。而这罪有关窃听部分的要
件,又与电信法所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属于法条竞合的的关系,电信法
是特别法,所定刑度又重于刑法,自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三 是否涉及违反通讯保障监察法的问题,
这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法监察他人通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手机违法监听,也发生法条竞合问题,
要适用较重的电信法处断。使用非利用电信设备的违法监听,才能
依这罪处断!
(本文登载日期为98年6月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关法规如有变动,
仍请注意依最新之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
http://ppt.cc/qWq2
作者: panzer1224 (panzer1224)   2014-11-05 00:18:00
法律是三小?遇到党証自动转弯啦
作者: rabbit83035 (远野妖怪前线)   2014-11-05 00:18:00
最后也找不到是谁啦
作者: bugmens (2013新年快乐)   2014-11-05 00:18:00
37元:名单是我在路上捡到的
作者: pchunter (po)   2014-11-05 00:20:00
连:其实我们跟祭止兀不熟 (切割~~)
作者: windersword (乡民是群众暴力的代名词)   2014-11-05 00:20:00
法院遇到党证就自动转弯啦 搬出法条来是有用喔
作者: sars7125889 (sars7125889)   2014-11-05 00:21:00
放羊宁违宪都没事了 你这些有比宪法还大?
作者: thebestone (最佳代言人)   2014-11-05 00:25:00
通讯保障监察法=>通监法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4-11-05 00:40:00
党証自动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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