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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幼子意愿 法官将监护权判给父亲
【联合报╱记者袁志豪╱即时报导】2014.11.03 09:21 am
林姓男子于2006年1月与吕姓妻子结婚,后来林认为吕女与男网友有暧昧关系、又时
常离家,今年7月向新北地院诉请离婚成立;但两人对8岁与3岁的幼儿均有争取监护
权的强烈意愿,互相提起酌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之诉,法官今天判决应由林姓男子单
独担任二子的监护人。
林姓男子主张吕女婚后沉迷网络,抛下幼子离家去见男网友,他是二个孩子的主要照
顾者,经济状况稳定,孩子对祖父母也比较熟悉;吕女否认指控,主张“幼儿宜从
母”,且前夫家人有抽菸习惯,影响孩子健康,她与父母有能力与意愿照顾小孩,而
林多次阻挠她将小孩带回家照顾。
法官审酌两名幼子过去生活一向由父亲及祖父母担任主要照顾人,孩子与其家人已形
成紧密的依附关系,且8岁长子向社工明确表达对母亲的负面印象,不愿意由母亲照
顾,想跟父亲生活在一起;认为由父亲单独担任监护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律师李德正指出,法院所谓“子女最佳利益”判断,包括所谓“幼年从母原则”、
“共同监护原则”、“最小伤害标准”、“主要照顾者标准”、“最接近不变之原
则”、“手足不分离原则”、“尊重子女意愿”;本案比较各项原则,加上子女表
达明确意愿,让法官排除“幼儿从母”,将监护权判给父亲。
【2014/11/03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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