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cq150220 (龚龚)》之铭言:
: ※ 引述《takuminauki (蚊子)》之铭言:
: : 动保人士的名言
: : 动物不会说不
: : 但是...
: : 猪牛鸡鸭鹅羊鱼也不会说不
: : 我们却一直吃他们
: : 可以吃
: : 但不能打不能骂不能奸
: : 这是不是太伪善了呢??
: : 打骂奸 VS 杀
: : 明明是前者比较轻微阿
: : 为什么要这么伪善呢
关于这点哪 动物保护法 第 12 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
二、为科学应用目的。
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之目的。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賸,并经主管机关许可。
五、为解除动物伤病之痛苦。
六、为避免对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险
。
七、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经通
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
八、其他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
二、贩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准许认领、认养之动物,不包括依第八条公告禁止饲
养或输入之动物。但公告前已饲养或输入,并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办理登
记者,准由原饲主认领。
其实原本红色这条在87/10/13制定时是没有的,
90/01/02修正时
增加宠物不能被宰杀,修法理由却直接偷渡猫狗是“宠物类动物”
92/12/16修正时
说要避免产生“限制人民饮食自由”之宪法争议
却直接限制供应源头,宠物不能杀、不能卖
96/12/14修正时
正式把猫狗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高等动物
99/01/07修正时
将动物收容所公告认领的时间从7天拉长到12天
因为收容天数增加,此后也成为动保人士宣称的,
安乐死会花高经费的原因之一(当然还有其他原因)
所以从以上修法历史来推测有两种可能
1.有立委本身是动保(猫狗本),因此推动修法
2.有立委因收受动保的政治献金,因此推动修法
其他立委可能觉得,自身没受影响没差,所以同意修法
: 没有耶 小鲁妹比较想知道 为什么常常有人要呛动保伪善 好像不相信这世界上有
: 善良为动物着想的人 应该都要跟自己一样才对
: 然后呛别人为什么不替其他动物说不 自己却只会在这边说嘴 好像自己出淤泥而不
: 染 看破其他人的嘴脸似的
: 所以这类人到底想得到什么???小鲁妹真想知道
其实你们只要别再用动保这个名字,
改名叫猫狗保,或什么可爱动物保护协会~之类的
就不会再有人呛动保伪善、偏心啦,可以名正言顺的偏爱爱猫狗了
要说其他有什么伪善的地方
第 27-1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违反第六条、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第一项之文字、图画、
声音、影像、电磁纪录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听
闻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但为供学
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我们的法律禁止人民去了解食用肉品了的制造过程和来源,
这不伪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