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转录自扑马(沈柏洋)FB:关于屋主与贼的案子....
留言人: Cherry Chen(老师?)
近来针对“屋主防卫vs侵入者死亡”的新闻
,吕秋远律师与扑马律师似乎都认为屋主涉嫌防卫过当
,这我有不同意见,尤其我认为吕秋远律师在其FB的文章中存在误解与偏颇的假设。
先说同为法律人的结论:
本案的事实是侵入者与屋主扭打(屋主有权逮捕现行犯,即使屋主先动手
,亦无问题。反之在法律上入侵者一动手,就有伤害、准强盗等问题)
,屋主以学过的擒拿术目的只在制服窃贼使其昏厥,合乎比例原则,是为正当防卫。
且在那千钧一发的紧急情况下,主客观上均从无预见“昏厥=死亡”
,在刑法的评价上,过失致死亦不成立,应该无罪。
民事赔偿上亦同可援引正当防卫规定而无赔偿责任。
壹、防卫过当之谬误
屋主仅系“正当防卫中有无过失”问题,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
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很可惜,不知大律师在事实认知上是否刻意偏向窃贼而对屋主严格看待?
并据此认定屋主属于“刑277II伤害致死罪3~10年”,而非“刑276I过失致死~2年以下”
,还说检察官放水...Orz
更重要的是,假设(只是假设)一个前科累累的毒品、窃盗惯犯,在被发现的当下
,若不是想逃,而是表现出由偷变抢,甚至打算杀人灭口,这都不是不可能的
,检审辩(屋主有辩护律师没?)都应该好好探究。
并贯彻“无罪推定、有疑利于被告原则”,好好去处理本案。
(一)防卫过当
在本案可简化为“不合乎比例原则的防卫强度”,
要探讨是否有“故意犯罪&加重结果”问题。
例如,员警处理醉汉闹事,制止之时醉汉“举拳欲殴打员警”
,员警掏枪“瞄准其右手射击”,后醉汉流血过多死亡;or醉汉持刀要砍死员警
,但员警“直接瞄准心脏射击”。
1、防卫过当:员警“故意射击右手”or“故意射击心脏”:
这部分我们就要探讨“一定要开枪吗”“一定要击毙吗?”的问题
,如果没必要,那么就有防卫过当而论以“伤害”“杀人”问题。
防卫过当,就不能“完全阻却故意伤害之违法”
,“伤害”这部分“有”不法行为存在
,但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刑23但书)
2、防卫过当中过失:
“打右手流血过多死亡”这部分要员警对其死亡之结果“有无过失or预见可能”?
如果有,合并全面的“伤害罪”才有“伤害致死罪”的问题。
(二)正当防卫中过失
在本案可简化为,处理“正当防卫行为中有无过失”,要探讨是否有“过失犯罪”问题。
例如,员警处理醉汉闹事,制止之时醉汉突然拿出开山刀砍伤员警手臂
,并欲砍死员警。员警掏枪欲射击其持刀右手,情急中失去准头而误中醉汉心脏
,醉汉就死了。
1、正当防卫:员警“故意”持枪射击持刀右手:
“射击右手”这部分符合比例原则,属于正当防卫=阻却违法=行为无“不法”
,即使打伤,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换言之,“伤害”这部分已经“没有不法行为存在”
,再次强调:“伤害的不法行为不存在”。
2、防卫中过失:在防卫过程中,生死交关千钧一发,“不小心”误中心脏:
“击中心脏”这部分要讨论误击“有无过失”?
如果有过失,才有“过失致死罪”的问题。但绝不是论“伤害致死”。
(三)结论
从上面的说明,大家应该可以了解,问题在屋主可否以强制力制服歹徒?
若可以,接下来要问,屋主的手法是否合乎比例?
在那种紧急情形中,我们应否容忍正义的一方可以有某种程度的紧张与失误?
如果应该,那么本案就不存在故意伤害的前行为,后面的过失致死,也不能成立。
贰、仅强度不同,不是堡垒不存在。
法律的适用,必须顾及一般人民法感情,而不是说不出个道理
,只因自己由一知半解的法逻辑推演的结论,与社会大众不同
,就以“法律人的专业傲慢”对一般社会大众的法感情嗤之以鼻
,动辄盖上“人民公审”的大帽。
“有形的家”本身,它在功能上可以作为一个与他人明确区隔的场所
,作为一个守护财产、生命、身体的所在,这不论在美国或台湾
,甚至全世界,都是一样,我们当然可以称它是一个“堡垒”
,差别只在我们有区别侵害种类与保护强度的不同罢了。
但是,家若被恶人入侵,那么堡垒反过来会成为一个“隔绝的空间”
,可能阻断你的生机,可能遮断外界的视听,让你呼救无门。
一个原先保护的所在,成为比街道上更加危险的地方。
例如一个人在街上开放空间殴打你,对比于闯入你家关起门来打你
,哪一个更令你惊惧?所以,刑法对侵入住居单独成立一罪
,对侵入住宅窃盗有加重规定,基本的思想都是由此而来。
同样的,开放空间,被侵害者可以较轻易逃走,在密闭的家中
,可能“夺门而出”的“一秒钟”就是你生死存亡的一秒钟。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在街上、在家中”
我们所能容许的防卫强度本应有所不同,这是自明之理
,与美国的差别只在我们不能“不分情况”“直接把入侵者干掉”。
那么可否“区分情形”而干掉入侵者?当然是可以的!
例如入侵者要偷东西,但狭路相逢后他改成要奸杀你
,你可否直接干掉他?当然可以!入侵者进来就是要杀你
,你可否直接干掉他?当然可以!
至于奸杀、杀人是否唯一死刑,那是两回事。
一个是事后国家好整以暇的行使刑罚权,要考虑的事情很多;
一个是当场的急迫侵害,连一秒钟的思考时间可能都不可得,绝不能相提并论!
这个世界上,若看事情的观点不够全面,得出的结论就会大有问题
,这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是一样的。
另,法学不是真理,而是随时会顺应时势而变动的
,千万不要拿着“懂法律当令箭”(君不见修法之频繁?
法学上昨是今非的变动多得是)。
又若法逻辑推演出结论不符合民众法感情,应当先行反思
,而非指摘民众不懂法律,以免落入专业的傲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