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屋主应采用伤害致死罪 吕秋远

楼主: c6643 (Leliana)   2014-10-31 23:16:00
※ 引述《lyu0001 (乡民1号)》之铭言:
: 吕秋远FB http://goo.gl/9NbavP
: 我来发狠写个更白话的好了。
: 除了被封锁,再也看不到我文章的人外,我问问在心里很不爽我的人一个问题就好:
: “你们到底在这系列的文章中,看到我哪一句话写,‘我觉得屋主不适用正当防卫’,
: 应该判重刑?”
: 我的推论很简单,第一阶段,屋主到底适用什么罪名,我的看法比较接近伤害致死。
: 因为屋主的行为比较像是伤害,而不是“不适用任何刑法评价的行为”,
: 就像开车、吃饭等等,如果是伤害,那么一开始就应该适用伤害罪,只是因为窃贼死亡,
: 所以变成伤害致死罪。
: 过失致死的要件,必须是因为刑法不评价的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
: 如果刑法评价这是伤害,然后对方因为这个伤害行为死亡,就是伤害致死,
: 这样可以理解吗?
: 再来,进入第二阶段,才是许多朋友很在意的正当防卫。
: 这阶段会决定屋主能不能伤害致死但不处罚。
: 很抱歉,这部分我不能判断,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 甚至,因为现场只有两个活人一个死人,而两个活人是夫妻,
: 所以我不能判断谁讲的是真的,毕竟死人已经不能说话。
: 至于许多许多的“如果”,我看到了,但是这都是我们自己的猜测,
: 要等检察官调查事实以后,或许我们才能知道。
: 总之,面对歹徒入侵家中,当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 但是要先触犯刑法的罪名(第一阶段),才考量有没有正当防卫(第二阶段)。
: 全世界采用三阶段论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会认同直接跳正当防卫,这叫做越级打怪。
: 至于,这件案子里,屋主到底有没有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 是真男人,还是暴力男?我真的不知道。
: 不要一直跳针要求我回答我应该怎么办,如果是我,小偷已经躲进厕所里,
: 我应该会逃跑报警吧!毕竟我手无缚鸡之力,没有这个勇气与能力跟小偷打架。
: 我从来就没有同情窃贼,但是请注意,他曾经是生命,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
: 他意图杀害谁,准强盗罪,不过也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不致死。
: 至于其他的“如果”,我只当做是幻想,因为目前真的没看到证据显示他想干嘛。
: 我随便举个“如果”好了,“如果”当时窃贼想杀屋主与孕妇怎么办?二尸三命耶!
: 如果窃贼真的想动手杀人,屋主反击,因此造成窃贼死亡,当然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
: 防卫过当,这种“如果”跟现在的事实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屋主没死,而窃贼死了,
: 法院就是要考虑“伤害致死”、“正当防卫”、“有责性”,不可能跳级打怪,
: 第一阶段都不审,就直接跳第二阶段的正当防卫。
: 简单来说,就是不论窃贼做了什么,如果窃贼死亡,依法就是得探讨窃贼怎么死的,
: 屋主有没有下手过重,窃贼当时有没有激烈攻击屋主等等,不可以直接论断屋主就是正当
: 防卫,也就是说,有人侵犯自己,所以自己就可以打死(打伤)对方,这样的说法太武断
: ,因为这样会变成“以暴制暴”的社会,不会是法律所容许的。
: 好的,我已经充分表达我的看法,再跳针继续说我没人性,只是冷血的法匠,
: 我也没办法了,就不要看我这种低劣的文笔,我们就此分手吧!
:
作者: clifflee (亚尔萨斯)   2014-10-31 23:17:00
没什么糗大了,法律见解有差异很正常吧,不然怎么攻防
作者: taso5566 (几度风雨)   2014-10-31 23:18:00
就像开车撞死闯红灯的人,也是以过失致死罪起诉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18:00
蔡讲的是对的
作者: taso5566 (几度风雨)   2014-10-31 23:19:00
所以通常都是判无罪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19:00
先论本罪才会有加重结果不然本罪如果又未遂不就变成伤害致死未遂这种神经病的写法吗
作者: simon0131 (simon)   2014-10-31 23:22:00
症结点在于你认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蔡认为是正当吕认为还有得瞧 就这样而已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4-10-31 23:23:00
理论上法庭上就是这样辩论 看最后法官认同谁谁就赢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4-10-31 23:23:00
吕直接跳到伤害致死就有问题 讲一堆都是废话
作者: lave2002 (无相 b)   2014-10-31 23:24:00
本罪有无成立 当然要看审理结果 检察官起诉什么罪部重要
作者: kaiba541 (月は出ているか?)   2014-10-31 23:25:00
两边都有问题,但吕的问题比较大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25:00
吕根本上的问题是把屋主行为拆成很多阶段 你拆的越细当然时点上就越不利主张正当防卫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4-10-31 23:26:00
根本在批吕连大一刑法都不及格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27:00
以他的判断,窃贼躲进厕所=侵害结束 但问题有这么简单吗
作者: lave2002 (无相 b)   2014-10-31 23:27:00
都还没审理 嘴这些没意义!
作者: eu3 (^^)   2014-10-31 23:29:00
躲进厕所等于侵害结束 ……他小偷就是畜生啦 干 獐头鼠目 只有女生一定被奸杀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31:00
就算他躲进厕所也还有现行犯可依法逮捕 这点蔡有考虑到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4-10-31 23:31:00
检察官起诉什么罪很重要 弄错法条 就是无罪释放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32:00
我本来还没想到这件事
作者: af912653   2014-10-31 23:36:00
身为法律系学生 上到一课了
作者: puppyvivi (打哈欠)   2014-10-31 23:46:00
哪有什么糗大了,法律本来就会很多派系很多知名学者的看法都不同,没有一定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4-10-31 23:47:00
有没有完整版啊? 吕蔡两人各自文章的时间序列的完整版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53:00
这不是法律见解的问题 是有人解题逻辑错误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4-10-31 23:54:00
吕秋远的垃圾文不能回应了 然后反他的人的文是不是都被他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54:00
会犯这种错误通常是先有结论才开始解题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1 23:56:00
你骤论他是伤害致死 那表示认定伤害既遂+加重结果通通成就了那怎么又能反过头来说"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还有讨论空间"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0-31 23:58:00
推~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4-11-01 00:03:00
构成要件只讨论伤害??之后论违法性
作者: neverlight ((╴︵╴).z.Z)   2014-11-01 00:04:00
蔡比较像写考卷较完整 但是吕这样操作在遇到比较混的法官会赢 策略方向不同
作者: fox999 (fox)   2014-11-01 00:05:00
这位律师的阅读能力有困难吗 吕明明就是在讨论TB 他直接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4-11-01 00:05:00
不是把加重结果全部放入TB讨论 再论违法
作者: neverlight ((╴︵╴).z.Z)   2014-11-01 00:06:00
吕直接认定海陆行为是过失啊 这就是主张话术法官都是先射箭再画靶 只要你让法官用你的靶就行了
作者: ivan0928 (夜思)   2014-11-01 00:09:00
法律人的思维好棒棒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1-01 00:10:00
所以难怪法律人被骂阿 因为射箭画靶是假理性 但是真理性第一你考试肯定写不完 第二审判时会被法官骂浪费时间
作者: adware (最近常被闪的小阿姨)   2014-11-01 00:12:00
如果只有一方见解对,我想法律系和要考公职的考生就不用头大在什么甲说乙说丙说的法律见解了
作者: fox999 (fox)   2014-11-01 00:13:00
结果加重犯是现有基本“行为”也不是什么基本罪…都还在TB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1-01 00:13:00
就说这不是针对法律事实的见解问题 是解题的逻辑问题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4-11-01 00:15:00
吕只是对于有没有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持保留见解
作者: fox999 (fox)   2014-11-01 00:16:00
吕的主张很简单 在两个互相扭打的时候至少就有伤害对方的未必故意了 剩下都是阻却违法事由的问题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4-11-01 00:16:00
所以论了伤害致死 蔡则认为可以正当防卫 所以不会伤害罪所以也不会伤害致死 其实蔡阅读问题比较大
作者: keymaker   2014-11-01 00:18:00
蔡的论点比较有问题吧,先讨论第二阶再来说第ㄧ阶有问题高下立判,怎样都不可能是过失致死,警方也蛮搞笑的。
作者: fox999 (fox)   2014-11-01 00:24:00
所以才说检方很“仁慈” 用较轻的罪来敷衍愚论 等法官变更法条 砲火目标就转移了www
作者: rockheart (优しい风 )   2014-11-01 00:31:00
吕秋远可直接公开为小偷辩护,证明他的立场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4-11-01 00:48:00
人家再说构成要件该当了那到底能不能阻却违法 这位直跳结论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0:56:00
这篇抓吕语病而已 有念过书的法律系学生都知道吕的意思是指要先符合刑法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在讨论有无正当防卫当然有正当防卫就会在二阶排除违法 伤害罪就不会成立如果两个人的争执看不懂还以为是甲乙说 也难怪考不上吕是因为太多没法学素养的刻意不讲 专有名词才不精确
作者: keymaker   2014-11-01 01:00:00
怎么说没有符合?! 是客观构成要件不符合,还是主观构成要件不符合? 愿闻其详。不管如何,用过失致死真的蛮扯的。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1:03:00
在补充一下 就算用二阶论来解 吕的意思就是符合伤害罪的正面构成要件 反面构成要件则他不确定有没有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1-01 01:07:00
回楼上,吕有说他认为是伤害致死,既然是伤害致死,代表已成立伤害罪(无正当防卫等阻却违法事由),之后又说也有可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1:09:00
就说吕没讲精确 我看他文的意思就是讲给不懂法律的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1-01 01:10:00
能成立正当防卫, 这似乎自相矛盾, 若能成立正当防卫, 伤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1:10:00
他没有把伤害跟过失先拆开 又把伤害致死罪构成要件直接用伤害罪来表达 因为这里面太多专有名词了 别人看不懂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1-01 01:11:00
害罪就不会成立, 更不会有伤害致死问题。
作者: RonaldBBS   2014-11-01 01:11:00
下面我是要说伤害致死罪 漏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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