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应该要找人埋伏在吕秋远家,并且偷袭他

楼主: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31 19:57:32
※ 引述《id2007 (无尾熊)》之铭言:
: 我也看完了,重点就下面这一句
: 总之,面对歹徒入侵家中,当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 但是要先触犯刑法的罪名(第一阶段),才考量有没有正当防卫(第二阶段)。
: (这法律很奇怪,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是第一阶段?)
: 废话!每个人都可以拿自己的背景讲的头头是道
: 1. 律师:法律上就是这么解释,你们自己看不懂,没唸书、反智
: 2. 基督教:你们中间哪个人没有罪的,可以用石头丢他
: 3. 佛教:中土难生,人身难求,我佛慈悲,施主你何苦下手太重
: 4. 心理学家:有4%的人毫无良知(那该怎么办,大律师们!!?)
: 5. 被盗帐号:电脑专家表示国人缺乏资安观念,密码取那么简单怪我搂
: 6. 吃到馊水油:食品专家表示国人缺乏食安观念,你看夏天乳牛产量比冬天少一半,那个很多
看完吕律师几篇文章,老实说以学理来说的确没有什么不对。
但学理跟人民法律感情不符也是常有的事情。
这个案子我们先不谈这些,
从实际处理的方面去谈说不定会让不常接触法律的人较好理解。
首先,一个案子出了人命,警察的部份我们就先跳过了,影响不大。
案子到了地检署,就交由检方侦查。
勘验现场~ 蒐集、保全证据、被告或证人的笔录等等。
侦查终结之后检方会依所得的证据做出判断,是否有达到起诉的条件?
老实说,这里就是承办检察官自己的判断了。
如果侦查出的结果检察官直接认定是正当防卫,根本可以直接不起诉。
决定不起诉之后,还有再议的问题.....
若是检察官以过失致死罪起诉,表示检察官认为本案论过失致死罪为已足。
过失的行为也是要经由判断后才得出的。
老实说这里我不太懂吕律师文中那句"过失在刑法里是不评价的行为"意思何在.....
决定起诉后,案子将进入法院审理。
要注意检察官起诉的是一个犯罪事实,虽然会附上起诉法条。
但并无拘束法院的效果。
简单说,法院审理之后如果不认同检方起诉的法条,
是可以变更起诉法条并下判决的。
也就是说,检方用什么法条起诉其实不是重点所在,
重点是客观证据到底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所以吕律师这边或许没说错,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益。
用伤害致死罪起诉也好,用过失致死罪起诉也好。
最后都是侦查所得的证据做为审判的根据。
那法院审理的重点在哪?
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主观想法到底是什么?
如果我是被告我一定会说,
"因为他闯进我家,我只是想制伏他,保护家人。没有要伤害他的意思。"
这里就是判断到底是过失致死或伤害致死甚至故意杀人的关键。
当然除了神以外,没有人知道被告当时真正的想法。
所以必须借由外在客观的证据去证明或推翻。
这也就是吕律师文中所谓"第一阶段"的意思。
经过法院调查证据,交互诘问后,会形成心证。
接下来就探讨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当然这也是要由客观证据去判断。
最后则是综合判断本案究竟该如何判决。
法院所做的事情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条。
实务上一般很难去将三阶层理论分开检视。通常必须综合判断。
因为主观想法须借由客观证据。
这也是为什么判决书上写的是"得心证之理由",
而不是像考试一样照本宣科的写三阶层理论。
至于法院最后会如何判?
究竟是伤害致死或是过失致死甚至故意杀人? 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前者牵涉到被告行为时的主观认知,
后者是事后综合各种因素下去衡量。
前者须有客观证据证明,证据不足则罪疑唯利被告。
后者还须考量到法院的价值判断。
刑法虽然严谨,但太多东西涉及价值判断了。
每个人的价值判断标准都不一样。
这不是单纯是非对错的问题。
而置身事外的我们,在事实不明确、状况不了解的情形下,
又有什么权利去未审先判呢?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4-10-31 19:59:00
叭叭叭 法律人的傲慢
作者: DUKEYANG (回嘉)   2014-10-31 20:04:00
一切未知 两边都先以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 ufo15526368   2014-10-31 20:04:00
交叉诘问
作者: RealWill (咕)   2014-10-31 20:22:00
台湾人就是喜欢以情绪为出发点 当观点不同时就爆发了吕秋远只是阐述在法律上的一个过程罢了
作者: pristine (Maow)   2014-10-31 20:37:00
这篇写得很好, 不懂一堆法律人为何在那死脑筋搞三阶论当是在解补习班习题? 没有人可以未审先判, 包含说检察官似乎放水的吕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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