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号
法官认为证人说辞有误,但也不是不能采信。(内文实体方面三之3)
骑士说阿伯从路肩出来,证人说阿伯穿越马路,但他没有看到车祸现场,距离太远。
法院依人证认定骑士说谎,阿伯一定是从对向马路走过去,所以骑士一定要看到
又内文实体方面三之五
阿伯的重大过失跟骑士的过失无关
有兴趣的可以去看内文,我google法官一下
一个是曾判宋七力有罪变无罪,一个是在法治时报96期点名说判案没看最新证据而用旧
的证据来审判
科科
※ 引述《shinjiboy (0.0)》之铭言:
: 郭姓女子前年骑机车途中遇9旬陈姓老翁逆向走在慢车道,
: 虽紧急煞车,陈男仍被擦撞后旋转摔倒,住院2个多月伤
: 重不治,郭女被起诉过失致死罪嫌,一审指陈男违规在先
: ,判郭女无罪,高等法院指虽附近就有陆桥,且证人证称
: 陈男几乎天天违规穿越马路,但当时道路能见度达200公尺
: ,郭女疏未注意车前状况,今将郭女逆转改判3月徒刑,得
: 易科罚金9万元定谳。
: 判决指出,事发于前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郭女骑机车在桃
: 园县龟山乡万寿路1段最外侧车道往桃园方向行驶,91岁陈男
: 突从路边停放车辆的缝隙走出,并沿路边逆向行走,郭女见
: 状紧急煞车,陈男仍向右倒向郭女机车右侧,身体转了180度
: 倒地,右侧头部重击地面昏倒。
: 郭女惊吓报警送医,痛哭表示没撞到陈男,陈男不知何故倒向
: 她的车子。陈男2个多月后伤重不治,家属提告不原谅郭女,一
: 审认定郭女未撞击陈男,且陈男逆向走在车道违规在先,判郭女
: 无罪。
: 陈男家属不服,上诉高院后,法官查出事发地点有陆桥,陈男几
: 乎天天违规跨越分隔岛直接穿越6线车道,证人说陈男脚步很慢,
: 看了就觉得很危险,鉴定单位也指郭女无过失责任。但法官认为,
: 当时道路能见度达200公尺,郭女若注意车前状况,应可适时闪避。
: 法官另以陈男右小腿有一处撕裂伤研判,郭女机车前轮避震器右
: 侧突出物先擦撞陈男接近右踝部位,当时郭女几乎已煞停,因而
: 产生陈男不知何故倒向郭女机车车身错觉,法官指郭女虽应负过
: 失责任,但事发后陪陈男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也向警方自首肇
: 事,依法减刑。(黄哲民/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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