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吕秋远律师:窃贼与防卫

楼主: rivius (蜩泣くと顷)   2014-10-30 22:25:46
※ 引述《iamalam2005 (山风)》之铭言:
: 来源:吕秋远律师脸书
: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19003588285992
: “
: 对于窃贼闯入家中,遭到屋主伤害致死的事件,在舆论上引起许多讨论。白话一点的焦点
: ,大概就是如果面临入侵家中的窃贼,又有怀孕的太太,一个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纵然反
: 抗后的结果导致对方死亡(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文言一点的讨论,大概就是集中在英
: 美法上的“堡垒原则”能否在台湾适用,以及本件有无防卫过当的问题。
: 首先,检察官如果目前认定被告涉嫌“过失致死”,其实已经大大的放水。过失致死,是
: 指一个刑法上没有评价的行为,导致对方死亡,举例来说,就像是开车不慎撞死一个人,
: 开车本身不违反刑法,但是因为不小心导致别人死亡,那么就是过失致死。过失致死的刑
: 度,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屋主使用的擒拿本身也不违反刑法
还是平常柔道课每个老师 每位学生使用擒拿术时都在违法?
甚至可以说警大教授在授课时也是在违法囉?
使用擒拿时不小心勒死人 不是过失致死是什么?
: 但是本案的事实大概是窃贼与屋主扭打(谁先动手已经不可考,毕竟窃贼已经死亡),屋
: 主以学过的擒拿术让窃贼昏厥,因此导致窃贼死亡,在刑法的评价上,是先有伤害的行为
: ,加重结果导致窃贼死亡,这时候就是伤害致死罪,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
既然谁先动手不可考 为何直接认为是屋主先有伤害行为?
难道没有窃贼先攻击屋主的可能性?
即使是屋主先攻击窃贼好了 突然面对一个充满敌意的陌生人
先出手我觉得也是合情合理 又不是说在路上突然开扁路人
重点应该是要把自己家里这个环境要件考虑进去
在自家跟在公开场合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所以外国才会有堡垒原则
: 各位同学,检察官应该是依伤害致死罪侦查,而不是过失致死罪。两者的刑度,宛如天堂
: 与地狱,依法来说,检察官目前的侦办罪名可能有违误,而且以五万元交保,这已经对屋
: 主非常仁慈。
: 非常仁慈?那么正当防卫呢?好的,首先,请注意我们谈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审。堡垒
: 原则,在台湾不能适用。我们已经有侵入住宅罪的设计,本件就窃贼而言,也就是加重窃
: 盗罪的构成要件,堡垒原则只是美国因为历史演进的法制设计,与台湾现行法律无关。所
: 以请先放弃堡垒原则的适用,认为任何人闯进家里,都可以将他一刀毙命。
当然不是人民公审啊 从一开始我就觉得人民有讨论案情的自由
不要人民讨论个案情就冠上民粹 公审的字眼来突显出法律人的不同吧
最后都是由法官来做出判决的 如果法官是真正独立的 那人民讨论案件又碍到谁了?
还是只有法律人可以说话?
再来 台湾不适用堡垒原则没关系 难道未来没有改进的空间吗?
现在不适用 难道不能因为这件事情而改良台湾相关法律?
我觉得很多法律人每每发表言论就是当作在解法律题目
他们都知道这是一条人命 嘴巴上很会说啦 实际上算术却有点问题
1+1+1<1
当然也不能怪他们 因为搞法律的都有个通病 正确来说是职业病
只要人没死就不算数 死者为大讲得很好听啦
讲白点就是拎北法律专业 不过再专业也玩不到死人 只好玩活人
反正套上死者为大一切好办 至于你说什么屋主全家3条命和窃贼1条命谁重要?
看谁活到最后谁倒楣囉?
: 当然,本件确实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至于有没有防卫过当,必须从屋主与窃贼的背景与
: 当时的情况来看,这是浮动的标准,并没有固定的准则。所谓背景,当然不是窃贼是不是
: 饿了三天,屋主是不是租房子;当然也不讨论窃贼是不是蔡正元,屋主是不是林飞帆。重
: 点是,两个人的身高、体重、有没有学习武术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强与弱的考量;至于当
: 时的情况,就是窃贼有没有带刀?窃贼躲在浴室内,有没有立即危险性?能不能用椅子先
: 挡住门口,立刻报警?两人搏斗时窃贼用什么手段抵抗?屋主有没有其他选择性?屋主是
: 否知道这样做有让窃贼昏厥后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后窃贼是不是因为自己体质的问题才死
: 亡等等。这都是是否防卫过当的考量点。如果真有防卫过当,还是可以减刑,但是不能无
: 罪。
本来铺先生那篇就很无聊
典型的就是把案件当作题目在解 设定一堆情况出来 自以为柯南喔
综合这篇文提到的一堆情况 其实大家可以稍微看出来一点
就是玩法律的根本就是马后炮 作者自己也说了 大家都不在现场啦
你根本感受不到当时的情况 当然我也不是说就全部都不需要判了
只是他们举的情况根本就是在玩活人
你说屋主身高体重 武术背景 窃贼有无刀具 是否有同伙 搏斗时窃贼手段是否致命等等
试问:除非你是武当张三丰 已修练武功数十载 不然一般人谁有办法瞬间在十秒内判断完?
如果常理判断一般人根本办不到的情况 根本就是特例啊 还需要拿这些东西来审判活人吗?
扯一堆五四三根本是无聊到不行
这里又可以看出来法律人另一个特征:爱说风凉话 外加事不关己
当然大家都爱说风凉话 但是可怕的是这些法律人的风凉话却常关系著百姓的生与死
: 举个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经有一对情侣到阳明山看夜景,后来有一群流氓跟他们抽“恋爱
: 税”,男生没钱,流氓就叫他骑车到小七领钱,而且威胁不得报警,否则就对女生好看。
: 男生依照约定,把钱拿给流氓,但是流氓却又顿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生趁隙踢了流
: 氓下体,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则四散逃逸。男生这时候把流氓痛扁一顿,不小心,这个
: 流氓就被打死了。
: 请问,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标准在哪里?
: 这个案件后来被起诉,但是不同审级的法院有不同的见解。关键点就在于到底流氓被踢到
: 下体的时候,是不是已经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可以让被害人反抗,但是为什么
: 会有防卫过当的设计,就是因为刑法认为,当已经KO对方以后,就应该停止殴打对方。如
: 果继续下去,那么已经转换为新的伤害或杀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刹那间转换成被告
: ,或者是防卫过当。
除非你会特异功能 不然谁知道他转换杀意了?
退一步说 谁知道你已经ko对方了?
连拳击擂台上都要有个裁判去看选手眼球才知道是不是ko了
一般打架你知道什么时候ko?
根本站着说话不腰疼 如果你以为ko停手了 结果对方突然给你一拳致命伤
死了算你倒楣 当然死了也不见得是坏事:因为可以逃过法律的折磨
: 检察官或法官在考量这些点的时候,其实很难两全。毕竟检察官或法官没有在现场,很难
: 体会当事人的恐惧,或者是当时的情境究竟有多险恶。所有的事情在事后判断,往往冷静
: 下来以后,都会觉得当时不必要这么做,或许也可以达到目的,但是当事人可能毫无选择
: 。无论如何,我们要记得,窃贼纵然闯进别人家里偷窃,纵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终
: 究是一条人命。除非我们认为,闯进他人家中窃盗并反抗屋主,应处唯一死刑,否则一条
: 人命就这样没有了是事实,应该怎么办?
: 因此我们在判断案件时,必须尽力的回到人性面去思考,是两边的人性,而不是只是死去
: 或活着的那边而已。
: ”
讲这么多 自己也知道放马后炮永远最冷静
讲人性面讲得好动听 但是就是没办法将心比心
永远只会检讨被害者 要回归到人性面怎不去想窃贼当时在想什么?
一直检讨屋主到底有没有更多的选择不是很脑吗?
啊 我忘了 法律玩不到死人 即使检讨出窃贼一堆过错也无济于事
在台湾好人生命比坏人廉价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反正酒驾好人被撞死 坏人永远逍遥
好人被人杀死 坏人也不一定死刑 还要看你是他第几个客人
搞到现在杀一个不会死刑的名言都出现了
鬼岛法律就是个笑话而已 这么认真干嘛?
作者: lspci (awk sed echo)   2014-10-30 22:30:00
律师讲话要看是哪一方的 同一套法律下 内容可以是南辕北辙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4-10-30 22:31:00
非常中肯我要给你一百分
作者: simon0131 (simon)   2014-10-30 22:32:00
特异功能那一段让我想到学运期间某个学者的奇妙发言XD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4-10-30 22:33:00
不是南辕北辙 是本来法条理论就会随时代演进而改变 法律人各有见解 学理跟实务也不一定相同
作者: ebv   2014-10-30 22:40:00
法律就是这样阿,你律师辩护不也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两边他都能辩护~你看古美门就知道了!
作者: loveseawind (loveseawind)   2014-10-30 22:42:00
他部份谈话真的蛮讨厌的讲难听就是没人性
作者: jonestem (原罪)   2014-10-30 22:47:0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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