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远就跟股市名嘴一样是后见之明大师
。
昨天呢,我认真研究了中华民国刑法,我发现我有地方讲错了,我承认我昨天说吕秋远讲
错,可是其实是我错,为此,我郑重向吕秋远道歉
。
1、吕秋远说“海陆案的构成要件应该是伤害致死,而不是过失致死”,这是对的
2、吕秋远说“海陆案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这也是对的
3、吕秋远说“重点是,两个人的身高、体重、有没有学习武术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强与
弱的考量;至于当时的情况,就是窃贼有没有带刀?窃贼躲在浴室内,有没有立即危险性
?能不能用椅子先挡住门口,立刻报警?两人搏斗时窃贼用什么手段抵抗?屋主有没有其
他选择性?屋主是否知道这样做有让窃贼昏厥后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后窃贼是不是因为自
己体质的问题才死亡等等。这都是是否防卫过当的考量点。”
这样讲就是大错特错了
。
我参考了玻璃娃娃案
。
颜旭男是玻璃娃娃,孙逸民无偿照顾颜旭男,但是当天孙逸民请假,所以陈易靖代为无偿
照顾颜旭男,当天体育课下雨,体育老师将上课地点改成地下室,陈易靖问颜旭男是否愿
下楼,颜旭男说好,但是因为当天下雨路滑,陈易靖抱颜旭男下楼梯的时候,不慎跌倒,
造成颜旭男死亡
。
一审判免赔
二审陈易靖要赔一百多万,原因就是“帮助别人也要量力而为”、“下雨天应小心谨慎”
三审驳回,原因是“陈易靖到底要注意什么”
更一审判免赔,原因是“陈易靖已尽心尽力,没有要注意的东西”
。
重点就是!!!!!!
陈易靖到底有没有要注意的东西呢??? 应该是有的,因为下雨路滑要注意,下楼梯也要注
意,要注意的东西太多了
但是呢!!!
这是后见之明,陈易靖抱玻璃娃娃的当下没有办法知道他有这么多东西要注意
。
因此我觉得吕秋远跟当时的二审法官没两样,他们站在一个事后论的立场,说当下应该要
怎么作怎么作,然后指责别人的错误,这是非常愚蠢的,因为他当下很难注意到这种东西
简单的来说呢,吕秋远、当时二审法官就跟股市名嘴一样,每天在那边事后论,讲得自己
多有道理又多有道理、多正确又多正确,可是其实当时如果是他们的话,他们根本也作不
到
重点呢!!! 我们判断的标准应该是“实际上真的有遇到这些状况的人,他们当时怎么作
???”,可是这很难当作标准,为什么??? 因为实际上根本不会有人遇到这个状况,一般
人会抱玻璃娃娃在下雨天时候下楼梯吗??? 一般人会回家遇到窃贼吗???
。
吕秋远与当时的二审法官发废文的时候,应该要有同理心
1、吕秋远与当时二审法官,讲了那么多废话,统统是事后论,事后在那边讲自己多厉害
又多厉害、哇豪都哇豪,都没任何意义
2、判断标准应该是“真的有人遇到这个情况,他们当时怎么作”
3、可是根本就不会有人遇到这种状况
4、所以应该采用“如果没有特别严重的防卫过当”“如果没有特别重大的过失”,就应
该算正当防卫、就应该算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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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2014-10-30 12:03:00end
作者:
shinbird (爆è‚å°±è¦å–æ„›è‚)
2014-10-30 12:03:00排版...end
作者:
apa9394 (委员长老虎)
2014-10-30 12:04:00我就算被689里面的饭统出卖 还是要泪投
作者:
egain (天国直达车)
2014-10-30 12:04:00你是不是暗恋他啊 两天发三篇吕秋远
作者:
Aenyie (键盘小妹)
2014-10-30 12:05:00安安你好 玻璃娃娃是民事事件吧 你在类比三小
作者:
Aenyie (键盘小妹)
2014-10-30 12:06:00人家在讲正当防卫 你在讲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阿不就好棒棒
作者:
zeyi (泽伊)
2014-10-30 12:06:00民刑掺杂一起论??高手 , 高手 , 高高手!!
作者:
cashliu (QQ)
2014-10-30 12:06:00你好聪明
作者:
Handway (天元突破)
2014-10-30 12:06:00嗯,懂你
作者: SpecX 2014-10-30 12:07:00
喔 很棒很棒
作者:
Altas 2014-10-30 12:07:00end
作者:
saLiva (龙年行大运)
2014-10-30 12:07:00你的律师牌亮出来看看
作者:
charlysu (charlysu)
2014-10-30 12:10:00安安你好
作者:
ishiki (人生胜利组?)
2014-10-30 12:10:00当你个板?
作者: hua0122 (金鳞岂是池中物) 2014-10-30 12:11:00
昨天孤身战到现在
作者:
tmwolf (鲁神)
2014-10-30 12:11:002玻璃娃娃是有给别人造成威胁伤害欧ˊ_>ˋ
作者:
st110261 (我是旅人你是过客)
2014-10-30 12:12:00这么爱吕秋远?
作者:
PKboy (Q我名片)
2014-10-30 12:12:00你拿别人帐号PO文有经过允许吗?
作者:
stiles (stiles)
2014-10-30 12:14:00妳个版?
作者: aaaaaalio 2014-10-30 12:16:00
无聊当有趣
作者:
jma306 (甲贺稻修伯)
2014-10-30 12:18:00部分609在这议题也能偷渡政治 很优秀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20:00到底闹够没啊..一直在那边"我认为"难怪官司都打不赢啊你讲"我认为"无过失就无过失的话那刑法就不用定过失犯了
作者: andyahn (努力再努力) 2014-10-30 12:22:00
如果,侵害已经过去,何来正当防卫
作者:
subi (细雨绵绵细雨)
2014-10-30 12:26:00主观意识严重 88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26:00你这种基于"我认为"死无对证的立论真的只有可笑而已就说你自己去查查有多少案子是靠间接证据就能定罪的
作者: BTYYAR (BTYYAR) 2014-10-30 12:29:00
支持你去考个司法官回来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4-10-30 12:29:00呵呵
作者:
osk2 (.)(.)
2014-10-30 12:29:00你谁?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30:00"我认为"死无对证无罪机率就高?不要做梦了好吗真的是自我感觉良好到一个极点..可悲
作者:
wondtty (好冷)
2014-10-30 12:34:00简单啊,实际测试一下就好了,让律师法官来试试啊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34:00昨天就有说海陆无伤杀死普通人就是对他很不利的事证了你还在那边"我认为"死无对证,真的是可笑
作者: andyahn (努力再努力) 2014-10-30 12:36:00
你应该完全没有法律底子吧,不是靠Google就能学法,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37:00你要继续当讼棍就别沉浸在这种自我解释法律的自慰世界了法官依法审判你讲"我认为"他违法乱纪 "我认为"他挟怨报复法庭上没有人在吃你的"我认为"的 早点认清事实吧 小朋友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4-10-30 12:49:00去考司法官吧
作者: kei29 (阿骆骆) 2014-10-30 13:03:00
有完没完压 是想发出XX文喔
作者: jason0829 2014-10-30 13:47:00
去洗澡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10-30 14:17:00
只刚读一点皮毛就长篇大论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4-10-30 14:19:00这么有把握去帮强盗做辩护律师吧~ 想在这边讨拍拍喔?
作者:
o9887766 (不拉屎贼落死)
2014-10-30 14:34:00你应该只上五堂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