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补充一点,这件的刑事判决一共有五份,分别是:
1.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五号刑事判决
(判决业务过失伤害)
2.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98号刑事判决
(判决公务员藉职务上机会故意伤害)
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六五号刑事判决
(判决撤销发回)
4.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31号刑事判决
(判决业务过失伤害)
5.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号刑事判决
(判决驳回检察官之上诉)
如果从最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最高法院是认为这件是
警察在开枪时,被害人正处于在弯躯逃逸动态中,
身体不稳因而前倾或左右晃动,所以警察虽然是朝被害
人大腿开枪,不过还是打中了被害人背部。
虽然如此,最高法院还是认为依当时的情况来说,警察虽然是可以
对被害人手脚为警告性射击,但警察却在开枪的时候没注意到被害人
正弯腰逃逸而不小心打中被害人身体,所以警察还是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