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dam6693 (丸助)》之铭言:
: 我记得大学时上过一个案例
: 美国某州有某个家经常遭窃
: 屋主很不爽 就在家里弄了个陷阱
: 结果之后的小偷果然被这个陷阱打伤了
: 后来小偷反告屋主 还告成功了 要到了赔偿
: 理由是财产法益不能跟生命身体法益等量齐观
: 生命身体法益大于财产法益
: 我想这要是在台湾应该又会被说是恐龙法官
: 另外还有些案件是有携械和无携械也有差别
: 不过各州的法律都不太一样
: 这里就不多赘诉~
你的案例解释错很大,哪个老师这样误人子弟?
你讲的这个事主应该是Connaghan
地点在Denver, Colorado (老大,是你?)
这个案子会导致屋主过失杀人罪成立,最主要的点在于:
屋主当时不在家
既然你根本不在家,当然没有所谓"自卫"这回事
Castle law只在你认为人身安全受威胁时才有效
而booby trapping倒是在美国各州都是违法的
主要是考虑到消防人员或警方的安全
最后的判决,屋主缓刑6年,罚9500镁,其实算很轻了
而且这是屋主自行认罪,要是官司打下去会怎样判你也不知道
以台湾这个案例来说,要是在美国是一定没事
大概DA就直接不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