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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定年满20岁的国民才有投票权,但国民党立委丁守中今早到司法院拜会院
长赖浩敏,表达要推动18岁以上就可投票,两人辟室密谈10分钟后,丁守中到司法院收发
室递交释宪声请书,希望透过大法官解释,降低投票年龄到18岁。对此,司法院尚无回应
。
丁守中说:“全世界192个国家中,有144国投票年龄为18岁,比例高达75%,甚至有3国是
16岁可投票,3国是17岁,19岁的有2国,至于20岁的有6国,只占3%,另有14国规定21岁
才可投票。”
丁表示,美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不得剥夺18岁以上美国公民投票权,至于我国《宪
法》有关“20岁以上”的选举权规定,并非毫无弹性,立法者应可判断是否让“20岁以下
”国民也有投票权。
丁还说,依法须有1/4立委提议,3/4出席,3/4出席立委决议才能提出修宪案,修宪案公
告半年后,再由有选举权的国民投票复决,超过半数选举人同意才能通过修宪案,门槛非
常高,短时间内恐难达成,因此希望透过大法官解释来降低投票年龄到18岁。丁强调,3
年前立法院审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时,黄玺君、罗昌发2位大法官曾表示:“降低投票年龄
到18岁并未违宪。”(丁牧群/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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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注:
个人觉得18岁这个年龄层受到家庭影响的比率应该不低
他这么做是在助选还是在婊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