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子离婚十余年 妇索扶养费败诉
【联合报╱记者饶磐安/新北报导】
高姓妇人婚后不顾年幼子女,十多年前抛夫弃子离婚并另嫁他人,如今患精神分裂症,靠
政府补助过活,声请两名子女每月给付扶养费各六千元。但新北地院法官认为她未尽母职
,情节重大,判她败诉,免除子女扶养义务。
高妇主张,她一九八五年结婚,与前夫育有一对子女,都由她照料,她一九九七年离婚后
改嫁,与第二任丈夫生了一名儿子,但她患精神分裂症,丈夫无业,一家人只靠中低收入
补助一万余元及慈善团体捐的物资过活,但房租就要一万元。她无法生活,因此请求与前
夫生育的一对子女每月各给她六千元生活费。
高妇的子女已廿多岁,他们说,父母都染毒瘾,他们分别在一岁多及八个多月大时,母亲
离家走出,在父亲被观察勒戒期间,母亲抛夫弃子离家出走,后来离婚与毒友厮混。他们
靠祖母和姑姑辛苦到市场卖鱼养大,母亲不闻不问,还伙同毒友向祖母恐吓勒索。
他们说,廿多年来,母亲未尽母职,不顾他们,另嫁他人,他们早与母亲毫无感情可言,
母亲不该再来打扰。反而是七十多岁的祖母心疼他们工作和收入不稳定,为了支助他们,
也减轻他们负担,坚持每天到市场卖鱼赚钱,让他们很自责和内疚,他们没有余力可以扶
养母亲。
法官传唤亲友,他们都说高妇年轻时不照顾子女,把年幼的孩子丢在朋友家后不告而别,
婆婆辛苦把孩子拉拔长大,高妇不知感恩,还恐吓婆婆说若不给钱就要烧她房子。
法官认为,高妇的子女依法对她负有扶养义务;但高妇在子女年幼时离家出走,未负担任
何扶养费用,形同弃养,情节重大。她年轻时既不扶养子女,年迈时子女也相对的不必扶
养她。因此依法免除子女的扶养义务。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104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