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世界重人情,凡是以人情为优先
优点当然是在不违返大节的状况下,一些小事可以有通融变通的空间
而缺点就是法治观念薄弱,甚至因为人情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而西方人讲求法治精神,做事当然以法为优先
优点当然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赏罚不会因人设事
缺点就是凡事都以法为准则,会让人感到冷血无情
尽管华人与西方人各自有各自处事准则,似乎也都言之成理
可是从来都没有人将“理”摆在最前面
举例来说,虽然现在台湾人普遍接受法理情为较先进的观念
可是如果以法为优先,像张庆忠30秒过服贸这种鸟事,某种程度上也算是合法的
又例如顶新魏家,坏事做尽,依法也不过就是董事长被收押可能关个几个月就被放出来
就算全台湾人全面抵制封杀顶新,顶新还是可以马照跑、舞照跳,去大陆做他的大生意
魏家一样享有荣华富贵,根本不痛不痒
如果以“理”为优先,就应该依照伤天害理的程度,给予适当的惩罚
例如顶新魏家根本就应该直接抄家,财产充公
而不是依法她们这种不痛不痒的惩罚
不觉得以“理”为优先,比以“法”为优先要适合的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