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87 (我回来了  N )》之铭言:
: 帮贴:
: 中央选举委员会
: http://web.cec.gov.tw/files/15-1000-12404,c2242-1.php
: 一、 对于有投票权人,行求、期约或交付下列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约其不行使投票权
: 或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贿选罪嫌:
: Q:最高法院检察署拟订之“贿选犯行例举”内容为何?
: ANS:(六) 增加薪资、工作奖金或提供给薪假期。
: 检举资讯:
: 台北市地检署
: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208067&ctNode=29030&mp=009
: 反贿选专线:0800-024-099
: 鼓励检举贿选要点
: 查获得票数逾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二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员或直辖市市
: 长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一千万元。
: 评:
: 既然有看到贿选情事,提供检举专线,希望大家踊跃去电,当个守法守分的好公民
: 所谓维护法律,纲正社会风气,你我乡民,当仁不让。
没用的
小弟我 还有几个朋友早就检举了
得到的就是一切合法,谢谢指教
中华民国103年10月16日
中选法字第1030024609号
一、台端电子邮件连胜文涉及公然贿选一案,按候选人透过政见以争取选民之支持,为保
障人民之参政权,除候选人有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5条所定之违法情形外,其政见
言论均受宪法所定言论自由之保障。又投票行贿罪之成立,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行贿之犯
意;在客观上须所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或不正利益,与约使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之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具有对价关系,始属相当。而有无对价关系,应综合社会价值观念、授受双
方之认知及其他客观情事以资判断。本件所陈,参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163号判决意旨略
以,政治为众人之事,施政者以谋求大众之福利为依归;但对于具有特殊功能之特定族群
或弱势小众,予以优先之照料与扶持,亦属施政平等与弱势优先之体现,故难以贿选等量
齐观。台端所陈清洁人员调高清洁奖金一节,必待候选人当选后,编列预算再经议会审议
通过才能落实,此项经由议会通过预算所应发放之补助,已属合法之利益,显非贿赂或其
他不正利益可比,是以类此政见承诺尚与贿选有所区隔,况既已见诸网络等大众传播通路
,如确有刑事不法之虑,检警自不待举发,得依职权启动侦查机制办理,爰不再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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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适用于柯文哲)
二、检附人民陈情案件处理情形调查表及高法院96年台上163号判决(电子档),调查表
请于填答后以电子邮件回传本会。
中国国民党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