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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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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会今(16)日通过《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修正草案,删除第11条之1调阅通联记
录须经法官同意,以及第18条之1另案监听、违法监听不具证据能力的规定;修正草案也
扩大监听范围,包括食安犯罪、人口贩运等都可依法监听。由于另案和违法监听不具证据
力是立法院今年初为防范滥权监听才修正通过的新增条文,如今政院又将该条文删除,未
来在立院恐难过关。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表示,第11条之1调阅通联记录须经法官核发通联
调取票,但所涉案件必须在本刑3年以上之罪,救灾救难、协寻失踪人口不在范围内,造
成实务上的困难,因此删除;此外,在监听范围中增列食安犯罪、人口贩运,第18条之1
另案监听不具证据能力的规定也删除,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由法官做最后判断,不过分严
苛,以“保障好人,追缉坏人”。
通保法第18条之1有3项,分别为另案监听、目的外监听(黄世铭条款)、违法监听的证据
排除与毒树果实原则,其中尤以第3项特别重要。年初立法院修通保法前,原通保法第5条
第5项就是后来第18条之1第3项的精神,如今法务部将第3项删除,等于将毒树果实原则也
拿掉,违法监听取得内容做为证据能力比年初修法前将更宽松,恐发生侵害人权和做为政
治侦防的后遗症。
对于修正草案删除另案监听不具证据能力条文,是否会让过去检调滥权监听情况重演,陈
明堂说,违法监听有刑责,法官法也有相关规范,此外还有监察院弹劾机制,配套机制都
有,应可作为规范;而且立院1月修正案中规定1人1票,继续监听要增加1案,1案听到饱
的情形应该不会继续存在。
由于另案监听常发生监听重罪发现较轻罪証据,过去常遭检调滥用作为监听他案证据之用
,第18条之1第1项删除后,“重罪原则”也不复存在。对此陈明堂指出,新法第5条有列
举重罪原则,如果监听到普通伤害就不能再继续监听,应可避免上述情形。他强调,另案
监听所得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论,本来就由法官做最后判断,因此没有第18条之1
第1项的规定也可以做。
3.新闻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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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注:
大告人时代又要回来了?! 哭哭~
騜上:没做坏事,就不用怕被监听啊,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