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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头壳newtalk2014.10.16 谢莉慧/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今(16)日通过法务部所拟具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但其中
删除了第11条之1通联纪录票须法官同意,以及第18条之1另案监听、违法监听不具证据能
力的规定,引发是否另类侵害人权的争议,让监听行为进一步介入政治侦防的领域。
去年的9月政争导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保法以规范违法监听行为,包括检调单位声请程
序加严、监听只限1人1票以及另案监听不具证据力等,但检警调以前述限制让办案更加窒
碍难行为由,要求重新修法,日前拍板定案,删除第11条之1和第18条之1,不仅回复修法
前的规定,而且还更加宽松。
对此,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 合法取得的另案不法证据,如果限制作为其他合法使用
,无异是保护犯罪,而且于侦查阶段即由法院审查认定证据能力,有剥夺被告听审权之虞
,而违法通讯监察及通讯监察所得资料之违法使用,其实体上及程序上的法律效果在通保
法第19条至第28条及刑事诉讼法均有完整规范,所以,决定删除第18条之1,回归《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也就是由法官判断另案监听所取得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据力。
另外,政院版的通保法也删除了第11条之1,陈明堂说,这是因为通联调阅限制过严,通
信纪录及通讯使用者资料虽有隐私保护的需要,然影响较为轻微,而为了救灾救难或寻找
失踪人口等,仍有调取通信纪录之需,应没有采取法官保留的必要,也将删除,回归警察
可以直接向电信公司调阅涉案相关人的通联纪录。
但法界人士认为,如此一来,所谓的“黄世铭条款”即原本第18条之1第3项规定,违法监
听所取得的内容或衍生的证据,在司法侦查、审判或其他程序中,都不能作为证据,用来
防止监听浮滥的法条,都被删除了。至于第11条之1调阅通联纪录的部分涉及隐私,条文
遭删除后,等同放宽侵害人权的范围,若因人口失踪或绑架等案,由家人声请调阅通联纪
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