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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 民进党对口交脸提出倒阁案被国民党封杀
根据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3款规定:“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
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
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
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
长再提不信任案。”
今天是2014年10月15日
嘿嘿!!
大伙进攻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