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湾之星:本公司公告合并解散事宜

楼主: Ouiful (一事无成)   2014-10-14 17:25:59
遇到法律高手了^^
毕竟我没有细看过公司法的部分,也不是这方面的专业。
※ 引述《blockqq24 (Seven)》之铭言:
: 或参与之其中一公司存续
: PPT 功力不够不会上色,
: 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存续方式有三种
: 1. 合并新创
: 2. 一公司存续
: 3. 两家公司存续
: 所以,
: 台湾之星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 台湾之星电信股份有公司被消灭,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存续。
: 没有规定,两家公司一定是合并者存续唷。
这我知道,只是在这例子上,顶新是把台湾之星合并进入威宝。
至于为什么,就是因为你后面所述的持有股份的关系。
而依Google所得 http://ppt.cc/WDio
△二家营造公司合并存续公司之名称
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合并而消灭之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存续
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存续公司拟于合并时一并更名使用消灭公司之名称,法无
明文禁止,尚属可行。惟应依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之
规定,向本部申请公司名称变更预查。本部审查确认该公司名称并未与其他尚未
清算完结之公司同名后,将于预查表上附加条件(加注“此件预查表应于○○公
司(统一编号:○○○○○○○○)合并消灭后始生效力”字样),准予使用。
至公司登记部分,合并存续公司之合并、更名变更登记,与消灭公司之合并解散
登记应同时核准登记。
 (经济部九三、一一、二三经商字第0九三0二三三七0七0号函)
所以还是必须要申请变更,
由经济部预查新公司名称没有与其他公司冲突,
而使用与新公司同样名称的旧公司也已经清算完毕喔。
: 至于合并后的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顶新魏家’的呢?
: 答案是,不确定....WHY?
: 要看‘魏家’能‘持有’或‘控制’多少威宝电信股份又限公司的‘股票’
: 持股 50%以上为子公司,持股超过 25%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力。
: 依现阶段来看,台湾之星合并威宝电信,可以看出,
: 魏家应该持有或控制至少 50%以上的股份。
所以顶新将台湾之星合并进入威宝,是因为顶新没有持有全部的股份,
部分股份可能由各股东甚至董事持有,
为了省去清算的麻烦,所以把威宝留下,而把台湾之星消灭。
之后再将威宝更名成台湾之星。
: 但久了就不知道了,因为股权可以卖出,卖出后威宝就不一定魏家的了唷
正确。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10-14 18:04:00
不是因为员工问题吗?威宝消灭的话资遣费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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