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Ouiful 大大,您的说法有错误唷,
=========================令人头痛的法律开始===================================
依据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东会为解散之决议。
四、有记名股票之股东不满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与他公司合并。
六、分割。
七、破产。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再依据企业并购法,第4条第三项
合并:
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参与之公司全部消灭,
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灭公司之全部权利义务;
或参与之其中一公司存续,由存续公司概括承受消灭公司之全部权利义务,
并以存续或新设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
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对价之行为。
==========================令人头痛的法律结束==================================
或参与之其中一公司存续
或参与之其中一公司存续
或参与之其中一公司存续
PPT 功力不够不会上色,
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存续方式有三种
1. 合并新创
2. 一公司存续
3. 两家公司存续
所以,
台湾之星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台湾之星电信股份有公司被消灭,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存续。
没有规定,两家公司一定是合并者存续唷。
至于合并后的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顶新魏家’的呢?
答案是,不确定....WHY?
要看‘魏家’能‘持有’或‘控制’多少威宝电信股份又限公司的‘股票’
持股 50%以上为子公司,持股超过 25%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力。
依现阶段来看,台湾之星合并威宝电信,可以看出,
魏家应该持有或控制至少 50%以上的股份。
但久了就不知道了,因为股权可以卖出,卖出后威宝就不一定魏家的了唷
: 各位可能没有搞清楚。
: 顶新为了行动通讯自己搞了一间台湾之星,我们姑且叫做台湾之星A。
: 之后顶新取得威宝的经营权,并且将台湾之星A跟威宝合并。
: 然后申请以威宝为存续公司,但是将威宝更名,改名叫做台湾之星,
: 姑且称之为台湾之星B。
: 这次的公告只是因为台湾之星A是被合并的公司,所以把台湾之星A解散,
: 并对此进行公告。
: 台湾之星的招牌还是会在,只是公司架构是原先的威宝(即台湾之星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