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铨叙部:公务员不宜公开拜票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4-10-13 18:35:56
※ 引述《VB6 (VB)》之铭言:
: 铨叙部:公务员不宜公开拜票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适用与准用对象包含:(该法第2条与第17条)
一、法定机关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依法任用之职员。
二、公立学校校长及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
三、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公布施行前已进用未纳入铨叙之公立学校职员
  及私立学校改制为公立学校未具任用资格之留用职员。
四、公立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及公立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五、各级行政机关具军职身分之人员
  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军训单位或各级学校之军训教官。
六、各机关及公立学校依法聘用、雇用人员。
七、公营事业机构人员。
八、经正式任用为公务人员前,实施学习或训练人员。
九、行政法人有给专任人员。
十、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
 几乎所有领政府薪水的通通列进去了,不被适用的只有四类人:
一、民选首长,含正副总统、直辖市长、县市长等。
二、民意代表,含立法委员、县议员等。
三、政务官,含五院院长、大法官、监察委员等。
四、另立专法之人员,如司法官、军人等。
(政务官之认定现行是采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第二条所列人员。)
 之所以不被适用,根据原有的立法理由。
 民选首长或民意代表若是失职,可以透过罢免程序罢免之;
 政务官若是失职,可以迳由该管首长撤换之。
(原文为:其系政治任命或民选产生,与常任文官有别......)
 因此没必要用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予以规范。
 而军人司法官等所需要遵守的规范更为严格,交给专法去认定会更好。
当然这理由事后来看似乎有点不合理,稍后会做解释。
 现在回到陈医师身分认定的问题。
 陈医师在身分认定上,属第六类(原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所称
 “各机关及公立学校依法聘用、雇用人员。”
 因陈医师是台北市立联合医院聘任的人员,
 该医院是依照“台北市立联合医院组织规程”所成立,
 是隶属于台北市卫生局下的单位,此点应无争议。
 但是在行为是否违法上,存在有相当大的争议空间。
 陈医师被指涉违法的事项,是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九条第六款:
 “公务人员不得为支持或反对特定之政党、其他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
  从事下列政治活动或行为:
   六、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拜票。”
 但是在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第六条却是这么写的:
 “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指为公职候选人
  站台或助讲之行为;但不包括公务人员之配偶或一亲等直系血亲为公职
  候选人时,以眷属身分站台未助讲之情形。所称公开为公职候选人游行
  ,指为公职候选人带领游行或为游行活动具衔具名担任相关职务。所称
  公开为公职候选人拜票,指透过各种公开活动或具衔具名经由资讯传播
  媒体,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为。”
 一言以蔽之:“母法说:这不可以,但细则却说:部分状况例外。”
 为什么会出现母法限制的行为却被施行细则放宽的特殊现象呢?
 除了这地图砲太广,反弹激烈之外,
 最有可能的实际理由是:“此条真的依照母法去实施会被宣告违宪。”
 宪法第十一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条:“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二十三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
          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务人员也是人民的一员,不能为了一个空泛的目的就限制其权利。
 铨叙部或许是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事后发函加以解释:
 (铨叙部98年11月23日部法一字第09831353583号函)
 “本部为期中立法第 9 条第 1 项第 6 款所称‘公开为公职候选人
  站台、游行或拜票’,适用更具体明确,爰参酌同项第 1 款至
  第 5 款所限制之行为,系以是否涉及‘动用行政资源’、
  ‘利用职务关系’或‘使用职衔名器’为规制要件......”
 这也是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的初衷之一。
 因为公务人员握有国家公器,若被用在政治活动上,
 恐会有侵害人民参政权的现象产生,因此有必要加以适度的规制。
 但此类规制必须目标具体,否则容易违宪。
 因此是以‘动用行政资源’、‘利用职务关系’或‘使用职衔名器’
 作为其规制要件。
 此一原则在另一解释函当中也可以看到:
 (铨敍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号函)
 “公务人员得于下班时间,以非公家电脑上网连结脸书、噗浪等社
  交网站,加入公职候选人粉丝团,或支持特定之政党、政治团体
  或公职候选人,但不得具衔(足资辨识个人身分及职务)或具衔
  且具名。”
 也就是说,用自己的电脑(未动用行政资源)且不具衔(未利用职衔名器)
 并没有违反公务人员行政中立的问题。
 回到此次陈医师帮忙拜票的事件。
 一、陈医师是否动用行政资源?她有用医院的设备资源去助选吗?
 二、陈医师是否利用职务关系?她有要求院内护士出席该活动吗?
 三、陈医师是否使用职衔名器?她有用联合医院主治医师身分吗?
 假如三个都是否定的,那当然也就没有违法的问题。
 这也难怪铨叙部的态度如此暧昧了。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4-10-13 18:38:00
铨叙奴才部...公然违宪..还不下台..怒~
作者: kevio (成仔)   2014-10-13 18:38:00
你写太多了 会有人看不懂...... (崩溃逃~~)
作者: maze777 (医疗特权人士)   2014-10-13 18:46:00
你写太多了 其实还有更简单的 她是柯P配偶 就不再此限那堆解释都可以省掉了
作者: d9321003 (阿鸿)   2014-10-13 18:48:00
配偶就不在此限 讲一堆还是0分
作者: Shift2 (小老鼠)   2014-10-13 18:48:00
如何能不推 这才是思路
作者: grooving   2014-10-13 19:05:00
所以马跟郝应该可以辅选吧江揆和白副也都可以辅选啊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点)   2014-10-13 19:12:00
楼上,马英九今年就辅选很多次了,除了台北外,其它县市的国民党候选人,能去的他都去了
作者: taiwanduncan (邓肯)   2014-10-13 19:19:00
很简单嘛,铨叙部:陈佩琪未支持国民党是违法行为
作者: seed6561450 (逍遥吉)   2014-10-13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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