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公立医师身分 铨叙部:柯妻拜票恐违法

楼主: nektsu2 (N)   2014-10-13 00:32:44
※ 引述《LaLa0526 (拉拉)》之铭言:
: ※ 引述《waymayday (不要问)》之铭言:
: : 公立医师身分 铨叙部:柯妻拜票恐违法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1012/486460
: : 台北市长参选人柯文哲日前访美,国庆日当天由妻子陈佩琪代夫出征,替不在台湾的柯文
: : 哲扫街拜票,但因为陈佩琪在公立医院任职,遭质疑违反行政中立。
: : 铨叙部官员表示,公立医师是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任用,是公务人员,要受《公务人员行政
: : 中立法》规范,即便是下班或休假时间也具有公务员身分,所以也不可有辅选行为。但是
: : 否违法,是个案认定,应由主管机关台北市人事行政处认定。(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 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中华民国100年2月18日印发
: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8cfcec8cdc5cdced2cdcb
: 0022 五、综上所述........................................
: .........................................................
: ....并新增但书规定,让公职候选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
: 亲,得为公职候选人站台、助讲、游行或拜票。
: 提案人是国民党的 连署人还有蔡正元哩
: 意思是说 这些国民党立委也认为这是《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 不妥当、该修改的地方吗?
: 那怎么国民党又用这个部分来刁难人呢@@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报告并案审查委员郑天财等 18 人、委员高志鹏等 21 人分别拟具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九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3/pdf/08/01/01/LCEWA01_080101_00024.pdf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函
受文者:议事处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101 年 6 月 13 日
发文字号:台立司字第 1014300419 号
并案审查委员郑天财等 18 人及委员高志鹏等 21 人分别拟具“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九
条条文修正草案”案审查报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 101 年 6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召开第 8 届第 1 会期
第 22 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上开草案;由本会廖召集委员正井担任主席,除邀请提案委
员说明提案要旨外,铨叙部亦应邀指派代表列席发表意见并答复委员询问。
贰、委员提案要旨:
一、委员郑天财等提案:(参阅关系文书资料)
(一)为确保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政治中立,并适度规范公务人员参与政治活动,于民国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施行“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九条第
一项列有七款禁止公务人员从事政治活动或行为之规定,其中第六款明定,公务人员不得
为支持或反对特定之政党、其他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
拜票。但此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上却发生很多疑义,宜尽速检讨修正。
(二)依“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公职候选人之配偶及亲属,
如本身系公务人员者,则依法无法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拜票。此虽在确保公务
人员政治中立而特别予以规范,但却与公职候选人参与竞选时,都是全家庭、全家族动员
站台、游行或拜票之实际现况产生极大落差,亦有悖夫妻情感及家人亲情伦理。
(三)为解决公务人员配偶或亲属被严格禁止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拜票之情事,虽特
别于“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公开
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指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或助讲之行为;但不包括公务人员之配偶或一亲
等直系血亲为公职候选人时,以眷属身分站台未助讲之情形。所称公开为公职候选人游行
,指为公职候选人带领游行或为游行活动具衔具名担任相关职务。所称公开为公职候选人
拜票,指透过各种公开活动或具衔具名经由资讯传播媒体,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为
。”但此施行细则所做的放宽规定内容,实已逾越母法规定,应改以法律条文明文定之。
(四)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明定“各机关长官对于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
亲、姻亲,不得在本机关任用,或任用为直接隶属机关之长官。对于本机关各级主管长官
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在其主管单位中应回避任用。”既然配偶及三亲等以内
血亲、姻亲依“公务人员任用法”被列为应回避任用之人员,应可依此反推配偶及三亲等
以内血亲、姻亲如已依法请假,当可为公职候选人站台、助讲、游行或拜票。
(五)综上所述,为兼顾“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之立法意旨,解决“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逾越母法之问题,并使法律更符合人情常理,宜参考“公务人员任
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爰提案修正“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
款规定,并新增但书规定,让公职候选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得为公职候选
人站台、助讲、游行或拜票。
二、委员高志鹏等提案:(参阅关系文书资料)
(一)对于人民权利义务之规范,应以法律定之,不应以行政命令加以限制,然公务人员行
政中立法中却明订考试院可会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人民之表意自由,有违法律保障之原则

(二)且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
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公
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九条第七款之规定,显有违宪之嫌。
(三)为保障人民之权利,爰拟具“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九条”修正草案。
参、铨叙部政务次长吴聪成说明:
主席、各位委员、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承邀列席 贵委员会,就审查郑委员天财等 18 位委员拟具之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以下简称中立法)第 9 条条文修正草案(以下简称郑委员等委员提案版本)及高委员志
鹏等21 位委员拟具之中立法第 9 条条文修正草案(以下简称高委员等委员提案版本)2
案提出报告,深感荣幸,并感谢各位委员对于本部制定或修正各项人事法律之鼎力支持与
费心指教,使本部业务得以顺利推动。
为确保公务人员于执行职务时,能严守中立与公正之立场,忠实执行国家既定之政策及法
律规范,中立法历时 15 余年研议,业于 98 年 6 月完成立法施行,并于其第 4 条至第
14 条明定公务人员所应严守之行为分际,适度规范公务人员之政治活动,以使其能注意
身分之特殊性并考虑职务上之义务,对政治活动应自制或采取中立之态度,并于第 15 条
及第 16 条明定保障相关规定。
关于前开 2 提案版本建议,谨扼要报告本部审慎研析意见:
一、关于郑委员等委员提案版本部分
(一)中立法公布实施迄今,历经 98 年三合一选举、99 年五都大选及本(101)年总统副
总统及立法委员等大型选举活动,本部为了解各机关实务执行中立法之情形,刻正办理中
立法修正意见问卷调查,蒐集之意见将作为未来修法之重要参考,郑委员等委员提案研修
之中立法第 9 条第 1 项第 6 款规定,亦属未来修法重点之一。考量实务上,确有部分
机关反应该款规定,与我国国情未合、执行有困难,且有逾越母法之虞,实存有检讨之空
间,惟目前暂无大型选举,故该款规定虽有修正必要性但无急迫性,建议郑委员等委员提
案版本并同本部未来提出之修正草案予以审查。
(二)如贵委员会认为该款规定应即予研修,对于郑委员等委员提案将“助讲”行为并予纳
入限制规范,本部敬表同意。至放宽亲等限制,使公务人员得为公职候选人公开站台、助
讲、游行或拜票,而不违反行政中立部分,如就二亲等及三亲等血亲、姻亲人数范畴相较
(如附件),两者间显存有落差。考量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助讲、游行或拜票,系属
高度助选之行为,如为兼顾中立法之立法目的及我国人伦常情,放宽现行规定宜采从严考
量,爰本部建议第 9 条第 1 项第 6 款但书修正如下:“但公职候选人之配偶及二亲等
以内血亲、姻亲,不在此限。”惟尊重大院职权决定。
二、关于高委员等委员提案版本部分
审酌中立法公布实施近 3 年以来,考试院并未会同行政院以命令订定相关禁止行为之规
范,惟上开规定之订定,原系考量公务人员应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及其职务上之义务,对
政治活动应自制,或采取中立之态度,故除于第 9 条第 1 项第 1 款至第 6 款明定
公务人员不得从事之政治活动或行为外,为期周延可行,爰于该条项第 7 款授权由考试
院会同行政院以命令发布公务人员不得从事之政治行为,俾利即时补正应予禁止之行为态
样,故该款仍有其存在之价值及意义,建议亦并同本部未来提出之修正草案予以审查;如
贵委员会考量该款规定应予以删除,亦尊重大院职权决定。
以上报告,敬请
主席、各位委员指教,谢谢。
肆、与会委员于听取报告后旋进行质询,并省略大体讨论迳行进入逐条审查;咸认现行规
定公务人员不得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拜票,造成很多公职候选人之配偶及亲属
,因本身系公务人员而无法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拜票之问题,不仅在实际执行
上发生很多疑义,亦有悖夫妻情感及家人亲情伦理,故本法修正确有必要。爰经协商达成
共识,兹将审查决议列述如下:
草案第九条,修正如下:
第 九 条 公务人员不得为支持或反对特定之政党、其他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从事下
列政治活动或行为:
一、动用行政资源编印制、散发、张贴文书、图画、其他宣传品或办理相关活动。
二、在办公场所悬挂、张贴、穿戴或标示特定政党、其他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之旗帜、
徽章或服饰。
三、主持集会、发起游行或领导连署活动。
四、在大众传播媒体具衔或具名广告。
五、对职务相关人员或其职务对象表达指示。
六、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助讲、游行或拜票。但公职候选人之配偶及二亲等以内血亲
、姻亲,不在此限。前项第一款所称行政资源,指行政上可支配运用之公物、公款、场所
、房舍及人力等资源。
第一项第六款但书之行为,不得涉及与该公务人员职务上有关之事项。
伍、爰经决议:
一、本案审查完竣,拟具审查报告,提报院会公决;院会讨论时,由廖召集委员正井说明

二、本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陆、检附条文对照表一份。
作者: rabbit83035 (远野妖怪前线)   2014-10-13 00:34:00
排在服冒后面
作者: Hirano (平野)   2014-10-13 00:37:00
立法怠惰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吗?     打MG149最重要啦
作者: lici0393 (小邮差)   2014-10-13 00:39:00
最后加一条:持有党证者不受本法规范
作者: discoby (黑皮)   2014-10-13 00:39:00
连胜文:陈珮琪 妳是公务人员 不可以跟柯P一起出现
作者: biteyouoh (北屯高以翔)   2014-10-13 00:40:00
政治垃圾:都是学运害的
作者: discoby (黑皮)   2014-10-13 00:40:00
连胜文:你们看!柯P大男人 连老婆都不愿意带出来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10-13 01:13:00
“ 农委会副主委现身连胜文阵营 王政腾:我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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