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教科书到底是谁写的,连比例原则这种法律系的 一 、 二 、三
都会写错,真的有更程度低落的
反正,也没差拉
哈佛法学博士当上总统只会喊依法行政,尊重民主,让人怀疑他有没有宪法素养
哥大法学博士上八堂课可以成为财经专家,对于学了超过5年以上的法学,置之不理
让键盘鲁律师来说一下什么叫比例原则好了
来来,我们翻开法典,行政程序法第七条
行政程序法第七条(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上述 一、 称作"适当性"
二、称作"必要性"
三、称作"衡平性"
系争图片根本没有认真探讨与操作比例原则。
第一
他把目的直接定位为驱离民众、交通顺畅
首先目的是保障通行的公众利益,驱离民众是手段,手段目的混和,令人搞到混乱
所以目的是,维持交通顺畅的公共利益下再去寻找手段。
前提就错了。
第二
他在必要性只有结论没有论述,而且他的结论
不符合
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
所谓法官判决认事用法虽然是自由心证,但仍需要符合
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
你跟我说用催泪弹比和平劝离,或者是慢慢抬离侵害更小
还是是对警察侵害更小
第三
目的手段混和所操纵的衡平性,根本不值得一看。所以这篇根本乱玩一通
可以请专业一点的来护航吗???
键盘鲁律师下课一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