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女控“推墙指侵” 男喊:我有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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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08日11:40 APPLE
(更新:网友反应、标题)
从事房仲业的陈姓男子,邀离职的女同事到KTV饮酒欢唱,2人从深夜唱到清晨,不料事后
女子提告指控陈男在KTV内一直对他毛手毛脚,还在她住处楼梯间,将她推往墙壁指侵。
陈男则大声喊冤,他有向对方告白“可以让我喜欢妳吗”,经对方同意才敢有进一步亲密
动作,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事证不足,不起诉。
检警查出,36岁陈姓男子在今年1月29日小年夜,邀离职的女同事到台北市忠孝东路钱柜
KTV欢唱,2个人从深夜唱到除夕清晨4时许,再由陈男送女同事搭乘出租车返家。
不料,女同事返家后直奔男友住处哭诉,指陈男在KTV就一直不安分,将手伸入她洋装毛
手毛脚,聚会结束后,还将她硬拉上出租车送她回家,并在住家的楼梯间,抓她的头发将
她朝墙壁推撞,再违反她的意愿亲吻、指侵得逞。男友得知怒不可遏,陪同报警处理。
陈男到案后否认犯行,辩称当天送女同事回家,在女方住处大楼时离情依依,他藉酒壮胆
问:“可以让我喜欢妳吗”,女同事轻声细语说“可以”,他才亲吻并爱抚,全程都未违
反对方意愿。
由于双方各说各话,检察官为了厘清案情,调阅当天凌晨4时至5时,KTV门口、出租车排
班处的监视画面,但却都没有发现2人离开搭上出租车的画面,另外女子也指控在KTV时陈
男就对她毛手毛脚,经调阅女子的通联记录,她在KTV曾多次打电话给男友,但她男友到
案证称,通话时女友并未提及遭人毛手毛脚,另外检方也查出女子未向KTV的服务生或路
人反应、求助。
检方再传女子到案,女子证称因她反应慢,遇到事情也不敢反应,她的习惯就是不会大叫
。而关于女方提到陈男曾对她粗鲁施暴,检察官检视验伤诊断时,均未发现头、肩、胸腹
、背部、四肢、下体等处,有任何明显外伤及红肿伤势,显然与其陈述的事实有所出入,
因此认为难凭女方单一指控而无任何积极证据,就认定陈男涉有重嫌,处分不起诉。
因女子自称遇到事情会不敢反映,让《苹果》读者不禁指:“不行就要果断阿,不是有男
友了。”建议女子以后再遇到色狼骚扰时,可以主动采取自保措施,别让色狼得逞。(吕
志明、法庭中心/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