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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检举逃漏税很简单吗?一点都不简单。根据“各级稽征机关处理违章漏税及检举
案件作业要点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检举人向稽征机关检举案件时,稽征机关
应注意查明左列事项:(一)检举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检举者之姓名及地址,如
系公司或商号,其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营业地址。 (三)所检举违章漏税之事实及
可供侦查之资料与线索。 (四)以言词检举之案件,稽征机关应将检举之事实作成
笔录,经向检举人朗读或使其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简单来说,就是要提供检举人跟被检举人的真实姓名,还要提供“事实”与“可供
侦查之资料与线索”。有没有可供侦查之资料?如果依台北市国税局副局长王玠琛
的说法,“国税局是在9月下旬接获检举后启动调查,10月3日发文,发函的主要目
的是要了解机关团体或营利事业列报捐赠费用有无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或为报酬
时有否开立扣免缴凭单,以厘清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副局长的说法,
那么这件事情应该就比较类似是某个检举人剪报以后,丢给国税局,要国税局去查。
一般而言,国税局会不会因为我剪报以后就去查?当然不会,因为这涉及到逃漏税
检举奖金的分配,检举逃漏税是有奖金的。如果我认为郭台铭逃漏税,我把他的剪
报随便寄到国税局,那么国税局会怎么做呢?这是可想而知的。我根本不知道人家
有没有逃漏税,看到黑影就开枪,接着想要分奖金,赚钱有这么容易吗?
再来,根据同办法第16条的规定,“检举书应详予查核其是否具备第十三点所规定
之事实,如经调查不实者,应通知检举人限期补正或提供新事证,逾期不提供者,
或认无调查必要者,得免议存查,并将决定及理由告知检举人。”;至于第17条则
是说,“稽查人员执行任务前,应蒐集有关资料,分析研究实地稽查时可能发生之
情况及处理方法,必要时并得访问或约请检举人说明详情,再行着手稽查。”
意思就是说,接到检举以后,第一步要先问“检举人”,不是去问违章人,到底这
些事实是不是存在?如果证据不够,检举人要继续补正,如果没补正,或者根本就
是风闻言事,那么可以直接免议存查,根本没有下一步。况且要执行任务前,还要
请检举人再来说明详情,才能着手稽查。
9月下旬接获检举,10月3日就可以发文,根据16条与17条的规定,国税局要如何解
释?看起来,国税局动作这么快,就是因为检举人提供了剪报以外的证据,也已经
查核属实,但如果有剪报以外的证据,那么直接给地检署不就一枪毙命?
柯医师今天说:“我光明磊落,要查就查。”这种话跟以往的政治人物“政治迫害
”的说法完全不同。既然如此,事到如今,我的建议会是,根据同办法第25条的规
定,“违章人对于其所提供之文件或稽查人员查获之帐证及有关之谈话笔录,得以
书面叙明理由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你要战,便作战。根据该办法的规定
,稽查人员目前查获什么,并没有侦查不公开的问题,所以请柯医师尽快派员前往
国税局,要求阅览、复印现在的资料,以厘清如何应对,这应该也是好公民应有的
权利。
另外,其他案件可不可以加快速度?胜蔡二人组里,胜文究竟如何在几年内,生意
充满挫折,还能累积上十亿的资产、他的孩子充满关爱,竟然五岁不到,就能累积
几千万的股票、正元的豪宅如何能以三千万元卖出,内湖民权东路六段竟然只有一
坪三十万元?
就稽征成本来看,演讲费没多少钱,查得这么认真,其他的人可都是亿来亿去的。
国税局要加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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