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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眼看…女厕偷窥狼没“法”办
【联合报╱记者王宏舜/台北报导】 2014.10.05 02:40 am
台北市一家科技公司詹姓员工,数度躲进公司女厕所,男同事发现后报警依妨害秘密罪嫌
送办;詹说曾经想偷看,但没有看到。由于刑法规定以“工具或设备”窥视才触法,詹的
手机里没有任何女生被偷拍相片,检方只能处分不起诉。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只处罚利用工具偷窥或录影的行为,眼睛偷看到的不
能“散播、分享”,因此,单纯进入异性盥洗室虽不道德,但无法可罚;一名法官说,刑
法不罚“只用眼睛看”的色狼,不过可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裁处六千元以下罚锾。
士林地检署也举例,一名郭姓男子站在六楼阳台窥看邻居浴室,被控妨害秘密,但因郭只
用眼睛看,不触犯刑法;某王姓男大生利用萤幕可以翻转的相机,偷窥女学生如厕,因用
了“工具”偷拍,遭起诉。
检方指出,卅一岁詹姓男子今年一月廿一日中午进入公司三楼女厕,当时正值午休,张姓
男同事纳闷“男厕不在那个方向?”尾随察看发现詹进了女厕就不出来,因之前耳闻詹会
偷看女生,张怀疑他又准备偷窥,报警逮人。
一名女职员听到抓到“女厕偷窥狼”,气得跳出来提告说,几天前晚间如厕,感觉有人从
厕间隔板缝隙伸进一只手机,现在总算抓到了。
詹承认进女厕,但否认偷窥;他说,第一次进女厕时,听到隔壁有人进来了,“我很紧张
,一直思考要不要偷看”,结果隔壁女子就穿上衣服、冲水走人;当时他虽想偷看却没看
到。这次是“肚子痛”,觉得女厕没人才冲进去拉肚子,没偷窥。
检方调查,詹的手机内没有不雅照,公司楼梯间监视器只能证实他进女厕,无法佐证他在
女厕里做了什么,詹有偷窥念头却没妨害秘密证据,因此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