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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须扶养抛家弃子的爸爸 法官:子女要牺牲
杨姓男子廿年前离家出走,将三名子女丢给妻子抚养,目前杨住进安养中心,每月须缴费
;杨控告子女要求给付扶养费,子女证称父亲从小抛家弃子,拒绝给付,但新北地院仍以
三名子女对父亲有“生活保持义务”,判决须按月给付父亲二万元。
律师黄仕翰指出,本案子女的情况应已符合民法增订第一千一百十八条之一, 父母无正
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由子女扶养显失公平,子女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新北市六十一岁杨姓男子廿年前因工厂面临债务问题,无力解决,离家出走,将分别为十
四岁、十一岁与七岁的儿子、女儿丢给简姓老婆扶养;简妇一个人偿还债务、支付房贷、
照顾子女,含莘茹苦养大子女。
杨在今年五月突然现身,并与妻子达成离婚协议,后来便因病住进安养院,每月须支付房
间、伙食、尿布、医疗等费用共四万元;杨没有财产,又失去工作能力,向妹妹求助,对
方愿意每月帮助二万元,不足的部分,杨便向子女提出诉讼。
三名子女目前分别任职保全、科技公司员工与客服,薪水均在二到三万之间;三人与母亲
均证称,杨离家后对家庭不闻不问,子女就学阶段还要申请就学贷款或打工维生,有多余
的钱要拿来还债、存结婚基金或扶养母亲,没有余力给付扶养费。
法官指出,依据民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生活保持义务”,对于父母的基本生活需要,
子女即使没有余力,也须牺牲自己扶养父母;杨依法声请给付二万元,依三人经济收入并
非无法负担,判决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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