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奖/萨克思赞成废死:死刑是重复凶手行为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949343.shtml
: 【联合报╱记者喻文玟/台中报导】
: 2014.09.21 03:34 am
: 唐奖法治奖得主奥比‧萨克思昨天表示,他赞成废除死刑,但其他人有不同看法也要尊重;
: “会有死刑可能是因为我们无法解决这些棘手问题,干脆判处死刑”,但当你杀害凶手时,
: 不是惩罚犯罪行为,只是重复凶手的行为。
“死刑不是惩罚犯罪行为,只是是重复凶手的行为。”
这话原则上是没有错的,至少在凶手故意杀人的时候是成立的。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个对死刑的描述也不尽然永远符合现实。
在杀人行为被审判后宣告死刑的案件,死刑的执行是重复凶手的行为,固然无误;
但是在某些宣告死刑的案件,行为人之所以被宣告死刑,根本不是因为“犯了杀人罪”,
而是在符合某些法定要件下,法院被允许宣告法定之刑,而这个法定刑刚好就是死刑,
例如贩卖制造毒品、扰乱金融秩序,假设立法规定,该种犯罪法定刑为死刑。
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行为人执行死刑,进而处死行为人
“死刑是重复凶手的行为”显然无法解释这种状况,
因为国家处死凶手,凶手的制裁既非因杀人而来,则根本就不是重复凶手的行为。
显然陷入了有bug的局面。
举例戒严时期的立法,通匪者处死刑,意图颠覆国土也是处死刑,
甚至目前刑法内乱罪、外患罪也有死刑规定。
制造贩卖毒品就不用多说,死死死死死。
像这样的非因杀人处死刑的状况,要如何解释死刑与国家重复凶手行为间的关系,
并进以批评死刑执行的正当性,显然就有了相当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