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监票者联盟致中选会陈情书全文

楼主: Alfief (Good Luck)   2014-09-27 17:36:27
想问个问题
民主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法国 or 日本
有开放一般民众录影现场状况吗?
※ 引述《TheRock (就是这样)》之铭言:
: 大家好,我是监票者联盟发起人黄圣峰(TheRock@PTT)。
: 相信有不少朋友知道,本联盟昨天和许多同样关心监票议题的公民团体
:   及候选人一同到中选会前举办记者会,抗议中选会以一份在戒严时期做成,
:   而在解严已27年的今日,显然已经违法、违宪的函释来禁止民众在开票时
:   于开票所内摄影、录影。并提出陈情书,要求中选会撤销相关非法函释,还
: 给民众在开票时应有的摄录权利。
: 以下在此公布这份陈情书的完整内容供大家参考。因为陈情内容主要以
: 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所以非法律背景的朋友可能阅读起来会觉得有些困难。
:   不过因为论述的背后是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所以,相信只要大家愿意
:   花点时间去阅读、思考,应该都能够了解、认同我们的想法。
: 最后,因为中选会那“让民众摄录影会助长贿选、暴力”的说词实在是
: 太过愚蠢,不但因噎废食、将所有民众抹黑为潜在贿选同路人外,还以自己
:   怠忽职守造成的恶劣环境为由禁止民众行使应有权利、自甘堕落协助党国媒
:   体霸占新闻自由、戕害人民知情权利,故决定不就该部分浪费笔墨。
: ───────────────────────────────────
:     陈 情 书
: 陈情主旨:
:   请钧会立即撤销72年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8006号、81年10月17日
: 中选一字第43306号、98年8月21日中选一字第0980003823号等,就民
: 众于开票期间在开票所之摄、录影活动为不当限制之违法、违宪函释,
: 并就新闻记者于投票期间基于采访之需要所为之采访活动另行作成适
: 法函释,俾在投票期间确保秘密投票原则不受侵害之同时,兼顾民众
: 在开票期间之言论自由与知的权利。
: 说 明:
: 一、为运用台湾公民的监督力量,借由实际参与各项选举的投、开、
:   监票活动确保所有在台湾举行的选举都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    公开、透明,使台湾的选举活动得以摆脱“黑箱作票”谣言、提
:   升台湾选举的公信力、公正度,台湾公民集结组成名为“监票者
:   联盟”之公民运动团体,并计画于民国一O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九合一地方选举投票日之开票期间,在全国各地开票所进行监票
:   活动。为使该监票活动得以顺畅进行,联盟发起人黄圣峰于民国
:   一O三年九月十七日、十九日二度透过钧会首长信箱,就“民众
:   于开票期间在开票所内为摄、录影”之适法性咨询钧会。并于同
:   年九月十九日、二十三日分别接获钧会103年09月19日中选务字
:   第1030024075号及103年09月23日中选务字第1030024125号函之
:   答复。
: 钧会之答复意旨略谓,依钧会72年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8006号、
:   81年10月17日中选一字第43306号及98年8月21日中选一字
: 第0980003823号函释之意旨,“为维持开票所秩序,民众于开票
:   期间站在观众席上摄影,应予以制止”、“民众于开票期间于观
:   众席‘坐着’摄、录影,仍应予以制止”。
:   然因前开函释仅以“维持开票所秩序”为由就民众于开票期间在
:    开票所内之一切摄、录影行为做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内所无之
:   限制,而有逾越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
:   之行动自由、言论自由权之情形,故陈情人提出本陈情书,建请
: 钧会立即撤销72年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8006号、81年10月17日中
:   选一字第43306号、98年8月21日中选一字第0980003823号等,就
:   民众于开票期间在开票所之摄、录影行为为不当限制之违法、违
:       宪函释,并因应新闻记者于投票期间基于采访之需要所为采访活
:   动另行作成适法函释,俾在投票期间确保秘密投票原则不受侵害
:       之同时,兼顾民众在开票期间之言论自由与知的权利。
: 二、按,“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   均受宪法之保障”、“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
: 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
:   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等就人民自由权所为之概括保障及
:   法律保留原则,于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定有明
: 文。
:   是以,人民之行为倘无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情形,复无为达
:   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
:   利益之目的而有以法律予以限制之必要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而
:   得自由为之。从而,就民众于开票期间在开票所内之摄、录影行
:   为,倘其无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情形,即应受宪法之保障。
:   而纵或欲基于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
:   或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予以限制,也必须以法律予以限制方可。
: 三、就民众于投、开票所携带、使用摄、录影设备之行为,现行公职
:   人员选举罢免法(下称选罢法)仅基于维护投票秘密原则之目的,
:   针对投票所于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选举人及第十八条第三项
:   规定之家属,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并于
:   第四项规定“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所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
:   举票内容”。
:   而在开票所部分,现行选罢法并未明文禁止民众携带或使用摄、
:   录影设备。因此,倘行政机关以发布行政函释之方式禁止民众携
: 带摄、录影设备进入开票所或于其内使用,即有违反“法律保留
:   原则”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自由权之虞。
: 四、现行选罢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投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
:   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一、在场喧
: 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二、携带武器或危
: 险物品入场。三、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故就在场喧
:   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之
:   人得予以制止,并得于其不服制止时令该人退出投票所或开票所。
:   因于前揭一、中所述钧会就“民众于开票所内摄、录影”作成之
:   函释中,皆使用“应予以制止”之用语,而选罢法中并无禁止民
:   众于开票所内摄、录影之明文规定,故钧会显系将“民众于开票
:   所内摄、录影之行为”直接认定为选罢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三
: 款所谓应予制止之“其他不正当行为”。惟钧会此等认定恐有违
:   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及逾越比例原则之虞。
: 五、按,钧会乃掌管全国选务工作之中央专责单位,固有依法定职掌
:   对相关法令为解释以利行政之权限,惟此解释权限绝非毫无限制。
:   钧会虽非不得将民众于开票所内摄、录影之行为界定为有碍开票
:   所秩序而应予制止之不正当行为。惟因摄、录影行为本身并非具
:   有绝对可非难性之不法行为,且在进行过程中也不至于发出巨大
:   声响而妨碍开票作业之进行,从而,钧会何以将民众于开票所内
: 摄、录影之行为认定为应予制止之不正当行为实令人费解。
: 而钧会复未于相关函释充分说明将此行为认定为不正当行为之理
: 由,仅于提及“维护开票所秩序”后,禁止民众于开票所内为一
:   切摄、录影行为。准此以解,钧会前述函释中限制民众在开票所
: 摄、录影之部分,即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及逾越比例原则之虞。
: 六、又,若对前揭一、中所指钧会就“民众于开票所内摄、录影”作
:   成之函释为考究,可知72年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8006号系最早对
:   民众在开票所之摄影权利设下限制之函释。后续函释皆是以该函
:   释建构之状态为基础进行诠释。然因该号诠释系作成于解严前之
: 民国72年,在当时之时空背景下,政府为确保政权之稳固,不论
:   在立法或法律的诠释及适用上,皆对人民之自由权利设下诸多于
: 解严后之今日观之显然违反宪法规范之不当限制。
: 七、该号函释仅凭“为维护开票所秩序”一语便将民众于开票所内摄
:   影之权利完全剥夺,除欠缺民众之摄影行为与开票所秩序恶化间
:   的因果论述、未考量民众于开票所内摄影之情境及其对开票所秩
:       序之影响而一律禁止为摄影行为致有违反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原则
: 情形外,其就何以为了维护开票所秩序除全面禁止民众摄影别无
:   他法亦欠缺合理说明,故有违反比例原则之必要性原则之情形。
:   而其以牺牲民众之行动自由、言论自由及知的权利为代价来维护
:   欠缺明确标准的“开票所秩序”更是从根本上违反比例原则之最
:   小侵害性原则。从而,72年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8006号系一完全
: 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揭橥之法律规范必要性原则及行政程序法第
:   七条之比例原则之违宪、违法函释,应依行政程序法予以撤销,
: 而81年10月17日中选一字第43306号、98年8月21日中选一字
:   第0980003823号等以该号违宪、违法函释为基础作成之函释亦应
:   予以撤销。
: 八、因前述函释除涉及民众于开票期间在开票所之摄影行为外,并涉
:   及新闻记者于投票期间基于采访之需求在投票所摄影之问题,为
:   在确保投票秘密原则之前提下兼顾媒体之采访权及人民之知情权
:   利,陈情人谨在此请求钧会于撤销前述各该违法、违宪函释后,
:   因应新闻记者于投票期间基于采访之需要所为采访活动另行作成
:   适法解释,俾在投票期间确保秘密投票原则不受侵害之同时,兼
:   顾新闻媒体在投票期间之采访权及人民之知情权利。
: 九、而就民众于开票期间摄、录影之权利与选务人员肖像权之利益权
:   衡问题,民众于开票期间为摄、录影系为开票过程留下明确记录,
:     俾于发生争议情形时,得有明确之事证凭据作为日后救济程序之
:   判断依据,其就维持选举结果之正确性、公正性之重要性不言可
: 喻。
:   至于选务人员之肖像权,按,选务人员于开票时系于公开场所执
:   行公务,其所为一切举措皆为对外发生公权利效果之行政行为,
:   其价值在于其所具有之法律效果,而非为该行为之个人价值。而
:   民众于开票期间在开票所就开票过程为摄、录影,其重点亦在于
: 纪录以选务人员为媒介进行之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之要求
:   而得发生法律上之效果。从而,若以保护选务人员肖像权为由禁
:   止民众于开票所摄、录影,无异于剥夺人民为行政行为留下纪录,
:   俾于行政行为发生瑕疵时提出具体事证请求救济之机会。
:   准此,以保护选务人员肖像权为由禁止民众于开票所摄、录影,
:   亦有剥夺人民留存救济程序所需事证之机会,而在事实上妨碍人
:   民行使受宪法保障之请愿、诉愿、诉讼权之违宪疑虑。
:   而以保障选务人员之肖像权为由禁止民众于开票所摄、录影时,
:   若选务人员确有违法或不当且应予追究、处分之行为,开票过程
:   相关影像事证之欠缺亦将增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之难度,而不利
:   于行政效率及品质、公务人员素质之提升及弊端之发现与处理。
:   此外,若要论肖像权之保护,由于选务人员系于公开场所执行公
:   务,且开票所依法于开票期间不得关闭门户,则即使未踏入开票
:   所,也能站在开票所门口拍摄到选务人员的肖像。故钧会欲以完
:   全禁止民众于开票所摄、录影之方式保护选护人员肖像权,亦因
:   此法根本无法有效发挥保障选务人员肖像之效益,却足以产生剥
:   夺人民言论自由、知情权、有效行使请愿、诉愿、诉讼权之机会,
: 而难以通过比例原则之检验。
: 十、据上,现行72年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8006号、81年10月17日中选
:   一字第43306号、98年8月21日中选一字第0980003823号等函释以
: 维护开票所秩序为由全面禁止民众于开票所摄、录影,其规范内
:   容及手段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及逾越比例原则,有对人民之言论
:   自由权、知情权、请愿、诉愿、诉讼权造成实质侵害之情形,系
:   违法、违宪之行政函释,应予以撤销。
: 准此,陈情人谨在此向钧会提出陈情书,请求钧会立即撤销72年
:   10月11日中选一字第8006号、81年10月17日中选一字第43306号、
:   98年8月21日中选一字第0980003823号等,就民众于开票期间在开
:   票所之摄、录影活动为不当限制之违法、违宪函释,并就新闻记
:   者于投票期间基于采访之需要所为之采访活动另行作成适法函释,
:   俾在投票期间确保秘密投票原则不受侵害之同时,兼顾民众在开
:   票期间之言论自由与知的权利。
: ───────────────────────────────────
:
: 如果无耻公仆竟敢要主人卑躬屈膝,那就让你们见识国家主人的力量!
: 之前,国家主人选出的立法委员想立法全程录影,挡!
: 现在,国家主人想亲自留下纪录,禁!
: 为什么要想尽办法遮住国家主人的眼睛?
: 为什么要用尽一切手段不让国家主人看到真相?
: 一个让国家主人看不清真相的国家算什么民主国家?
: 一个对国家主人的合理行动做无理限制的国家算什么自由国家?
: 监票者联盟
: 绝对不向践踏民主自由、剥夺国家主人权力的荒唐政府低头!
: 监票者联盟
: 将继续依计画执行,让全国民众看清楚这个政权究竟想隐瞒什么!
: 若您和我们一样拒绝中选会荒谬的函释,
: 想让全国民众看清真相,
: 想捍卫所有公民的选票,
: 想捍卫真正的民主自由,
: 1129下午四点前,我们会回家乡投票,许家乡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 1129下午四点后,我们会在家乡监票,许家乡一个更透明的选举!
: 1129下午四点时,我们会带着手机与摄影机走进家乡的开票所,
: 要让这个践踏人民权力的政府搞清楚,谁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 了解家乡选情:http://www.observers.tw/?LOC=HOME
:    加入联盟志工:http://www.observers.tw/?LOC=REG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9-27 17:41:00
有吧 监票怎么可能不录影 开票时不录影 发生事情谁说的算 双方一定讲对方错 法官没有事证很难判吧
作者: DDD (3D爱情动作片)   2014-09-27 18:27:00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