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bnm (sweat)》之铭言:
: 有被批过腿的男人的知道
: 那真的是椎心之痛 会让人抓狂的
: 难道法官不会斟酌加害人的心情吗?
这问题问得很好 但法官的心证有时确实难以推论
以下举三个法院判决 都是关于劈腿后杀人 来讨论一下
第一个是100年度上诉字第2850号
主 文
原判决撤销。
甲00杀人,处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夺公权拾年。
事实部分节录
潘00自民国99年2月起因罹患忧郁症,以致认知功能扭曲
整体判断力有下降及冲动控制变差。
缘与女友林00自99年初曾在基隆市与甲00住处同居半年,
其等间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之家庭成员关系。
惟林女于99年8月16日( 农历情人节)向甲00提议分手并搬离,
甲00因失恋无从排解,罹患忧郁症未规则服药,已有持刀割伤手
臂之自残行为。屡次前往林女工作之新北市汐止区某发廊、
试图挽回感情未果,于99年8月25日19时55分许犹前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汐止分局长安派出所(下称长安派出所),报案指诉林女侵
占其隐形眼镜盒、隐形眼镜药水2瓶、生理食盐水3瓶等物,该所员
警遂通知林女到案说明。
林女于翌日凌晨零时17分许抵达警局、至2时许步出派出所。
甲00因怀疑林女于分手前已与他男子交往,欲查知林女新男友何人,
并追究分手原因,遂骑乘其母所有之机车尾随林女骑车,
于当日2时30分许,在新北市汐止区○○○路4前将林女拦下,
拔下林女机车之钥匙,质问上情,瞬间得到回应属实,
双方因而发生激烈口角,甲00不堪林女言语奚落刺激,
并因精神疾患数日未服药,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
而行为之能力显然减退,冲动控制变差。惟依其生活经验,应可
预见人体胸腹部乃重要脏器部位,如以刀锋锐利之水果刀加以刺
击20余刀,将伤及体内重要脏器,足以造成死亡之结果,竟基于
杀人之故意,自机车置物箱内,拿取供自残持用之其母所有菜刀1把,
基于杀人之故意,将林女推倒在地,并在林女身体右侧以左腿跪地、
右腿半蹲之姿势,右手持刀接续刺杀林女身体。
这件法官在判决理由有特别提到下面的对话
"法官问:你是不是因为被害人坚持分手,又无法挽回她的心,所以要杀她?
答:不是。"
"法官问:那真正原因是什么?
答:真正的原因是因为被害人跟我在一起的时候又跟别人在一起,
是案发当时我瞬间知道,所以很生气。我离开警局后一开始没有要杀她,
我是先割腕,想要挽留她,她告诉我要我死一死,她反而会更开心,
然后告诉我她劈腿的事情,后来因为受到上开言语的刺激,我才要杀她。"
"法官问:或许她所说的只是要让你跟她分手,
但是你却杀了她,自己要服刑,你会不会后悔?
答:会。"
然后法官在判决中就接着写到
"以上足见被告陈述案发时之心理状态,有无从排解、前后矛盾、
甚且无从控制之情状。"
显然此案法官有把被劈腿造成的心理状态衡量进去
然后最后法官在的心证部分提到(以下节录)
"原审予以论科,固非无见,惟被告于行为时罹有情感性疾患,
冲动控制力低,致行为时之是非辨识或行为控制能力显著减低"
"惟考量本案并无积极证据足认被告预谋杀人,
被告杀人犯意之存在时间甚属短暂,系因爱成恨方萌杀意,
其主观恶性究非可与无端杀害而视人命如草芥者等量齐观,
被告犯后业已坦承犯行,当庭向告诉人致歉,
并表示出狱后将为林女尽孝,显有悔悟,
"衡以刑罚之轻重应与罪责之轻重成比例,被告杀人罪责,
尚非已至宣告死刑方 足以抵偿之程度,其倘接受自由刑之执行,
以进行责任抵偿,而在执行时能因己身之悛悔加之监狱之教化,
尚非无再社会化之客观可能,则起诉书请求宣告被告死刑,
容嫌过重, 并酌量被告杀人之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生活状况、
品行、智识程度、法益侵害轻重及其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
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惩效尤"
这件当初新闻也蛮大的 最后只判15年 运气算是非常好
接着我们来看第二件
99年度上诉字第153号
主 文
原判决撤销。
乙○○杀人,处有期徒刑拾年。
事实部分节录
乙○○与谢00为朋友,自民国98年2月28日起同居于
以谢00名义承租之台北县板桥市○○路177巷2弄1号3楼332室 。
于98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与谢00在上揭住处施用第三级
毒品Ketamine(下称K他命),但尚未达于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或减低其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程度;
因得知谢00另与其他男性友人交往,故心有不平,质问谢00而生争执,
讵乙○○明知颈部遭人紧勒足以致人于死,竟基于杀人犯意,
在上址室内床上, 坐在谢00右手边床沿,趁谢00躺在床上不及抗拒之际,
以双手徒手由上往下勒掐谢00之颈部,致谢00第一颈椎脱臼、
甲状软骨骨折而颈部遭压迫窒息死亡。
本件法官在判决提到
"伊对被害人说“这样对得起我吗?”,
被害人说“为什么不可以”,之后被害人就
激怒伊说“你敢勒我吗?”,就一直瞪者眼睛看着伊说“你敢吗?”,
一直嘲笑伊等语一致(原审卷(二)第73页)。参以证人即被告母亲
于警询中证述:“(你称于(27)日晚上凌晨到儿子租屋处聊天,
内容为何?)我儿子乙○○先抱着我跟我说:妈妈我很爱她(谢00),
但她给我劈腿...”(第590号相卷第66页)等情以观,
被告显然于案发前因得知被害人另与其他男性友人交往,心有不平,
质问被害人而生争执,并在被害人以言语激怒下,因而以双手勒住
被害人脖子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等情,堪予认定。"
但此案比较不一样的是 这件杀人符合自首的要件 所以才判10年
法官在判决最后就说
"爰审酌被告与被害人为男女朋友,被告仅因感情纠纷,
一时气愤即徒手勒毙被害人之犯罪动机、手段,导致
被害人死亡,犯罪所生损害为生命法益剥夺无所回复,
且肇致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天人永隔,对被害人家属造
成难以弥平之伤痛,且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惟
念被告犯后已有悔悟之态度,而被害人家属系因虑及声请
犯罪被害人补偿金事宜,而未能与被告达成和解之情状,
并以被告年龄仅20余岁、高中一年级肄业等智识程度,
尚无重大不良前科纪录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
按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资惩儆。"
第三件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9号
这件算判最重 无期徒刑 而且到更三一样上诉被驳回
事实部分节录
甲○○与谢00自88年间开始交往,因交往多年,发展为男
女朋友关系,嗣因交往无结果,谢00乃于95年初,提议分
手,甲○○因得知谢00交有一新男友何00,而心生不满,
先后于95年2月10日上午9时1分,同日中午12时29分,及下午4时3分,
三次发短信予谢00,内容为“你不要后悔”、“你确定要这么作?
请回应”、“到底是怎样不接,也不是办法”等语,
甲○○并于95年3月19日要约何00之父亲见面,
交付其与谢00交往之光盘片,谢00并怀疑甲○○有跟踪情事,
遂于95年3月21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对甲○○
提出妨害自由告诉 (被告妨害自由乙案,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
甲○○于95年4月13日收受派出所通知后,心生不满,情绪激动,
怨忿难消,竟萌杀人故意,于95年4月14日上午7时40分许,
携带自己先前购买之处理生鱼片之尖刀2把,自台北市○○区○○街、
延平北路口谢00住处附近跟踪谢00,并随同谢00搭乘公共汽车。
同日上午8时25分许,谢00下车步行经过台北市大同区○○○路
199之1号前骑楼时,尾随的甲○○即取出预藏前开所预购尖刃,
先以右手持刀朝谢00背后猛刺,谢00倒地后,甲○○仍不罢休,
跨坐于谢00之大腿上,复以双手各持1把尖刀,接续朝谢00胸部、
腹部等部位猛刺,使谢00受有多处伤害而大量失血,甲○○旋即逃离现场。
谢00虽经送医急救,仍于95年4月14日上午11时15分许,
因多处锐器创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嗣于95年4月20日上午7时30分许,
甲○○为警在台北县三重市○○路○段111之10号5楼楼顶逮捕到案。
在本件判决中法官提到
"关于被告杀害被害人谢00之动机,被告于警询供称:我与
被害人谢00是男女朋友,已认识约7、8年,因为谢00与
新男友何00交往劈腿,且我于95年4月13日接获士林分局
妨害自由案通知书,一时气愤,所以才要杀害她"
最后在做出心证的时候 法官是这样叙述的
"审酌被告有枪砲、恐吓前案犯罪纪录,素行不佳,
而其行为时年已35岁,具有判断是非善恶能力,
仅因不满被害人与其分手,并对之提出刑事告诉,
即萌杀人犯意,公然在光天化日下的人来人往公共
场所行凶,手段凶残,暴戾行为影响危害社会甚钜,
任何具有良知之人见被害人如此惨状,均难以忍受,
而被害人家属痛失至亲,所受的心灵伤痛更难以回复,
本件的被告恶性非常重大,因此纵然对被告量处有期
徒刑之最高刑度,犹不足以偿其罪责,故量处被告无
期徒刑,并依刑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应属符合社会期待及国民之法律感情,量刑难谓有何不当。"
此案的法官特别提到"在公共场所行凶且手段凶残"
不过有可能只是因为犯罪人本身就是一个有前科的人
法官严词当然就比较强硬
因为第一件也是在公共场所行凶
但法官还是认为他是可以再社会化之人
综合上面的实务判决而言
对照目前这张彦文这件
他的优势很明显
1.受过高等教育(台大生),所以有再教育回归社会的可能
2.如果又无前科纪录 那就会更轻
3.如果证明被劈腿 法官也可能会参酌当成心证
(可能因此有忧郁倾向 而导致自我控制能力薄弱)
4.会计事务所工作 有合法稳定职业 算白领阶级
5.犯后态度良好(跟家属道歉 甚至民事和解)
他的劣势
1.公众场所杀人,手段凶残
2.有猥亵意图 如果这点是真的
那检察官很可能依妨害性自主的加重结果犯起诉
那最低本刑至少10年起跳 虽然跟杀人罪一样
但法官审判的观感会很不一样
他的辩护律师大概也会朝这几点去辩护
我自己预估张彦文这件 检察官会求处死刑或最少无期徒刑
但法官最后判下来 刑度应该在20年以下
最有可能就是15~20年之间
至于被劈腿法官虽然多少会参酌 但对判决影响不大
除非能像第一件案子证明到因为被劈腿
而罹患忧郁症 导致自我控制力薄弱
所以被劈腿虽然很痛苦
但那是自己的人生功课 绝对不是一个可以被世人接受的杀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