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篇投稿 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里面提到签结与不起诉的差异
全文: http://www.nownews.com/n/2012/08/18/403303
我节录片段出来
……一旦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确定,除非有新事实、新证据,否则即不得再行起诉,以来
防止检方滥行诉讼。只是这些对检察权滥用的防止机制,于他字案的场合,却毫无用武之
地。
……他字案乃是实务约定成俗的作法,而非法律所明文,则在查无实据与不法时,竟又创
设出所谓行政签结的处分,此不仅严重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更无事后救济与受监督之可能
。甚且因签结为法外空间,自不具有法律效力,检方也无庸受此拘束,而随时可重启调查
。
若如此 具有高争议性之案件 ex.阿扁诸案 MG149等
都先签结 等到如选举日前再来个重启调查
是否又能成功洗脑某些特定人士?
而又如前开投稿内容所示:签结非法律所明文又违反程序法定原则
为何这种制度还继续留存呢?
有没有签结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