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corum (Festina Lente)
2014-09-24 10:29:24※ 引述《Workforme (目标当个业绩转机股)》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NOWnews
: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 周玉蔻爆连胜文财产申报不实 连办反驳她说话没公信力
: NOWnews – 2014年9月24日 上午9:15推荐0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 周玉蔻近来不断爆料抨击连胜文,除了质疑连名下拥大金卫TDR之外,过去加持过的股票
: 都曾一路长红,怀疑有炒股之嫌,更质疑连胜文海外财产申报不实。对此,连胜文办公室
: 表示,周玉蔻说话没公信力,对于不实指控,保留法律追诉权。
哥伦比亚大学的JD,居然连法律没有“保留法律追诉权”都不知道,
回辅大把课好好上一上吧!听说还是辅大杰出校友呢,真是丢人现眼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373
法律教室:
大家常听到媒体提起“保留法律追诉权”,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这个名词,“保留法
律追诉权”依法律用词应是指所谓的“告诉权”。
告诉权又依告诉乃论罪与非告诉乃论罪而区分,兹分述如下:
告诉乃论罪只限于被害人或有告诉权之人(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表示要
追诉案件,检察机关才会侦查犯罪起诉,或自行提起诉讼(即为自诉),被害人或有告诉
权之人向检察机关表示侦查起诉或自诉的权利就是告诉权,例如,刑法通奸罪只限于具有
配偶身份的人才可以提起告诉,即配偶才有告诉权等等。
非告诉乃论之罪,只要检察官发现有犯罪行为,即开始侦查,此时检察官有告诉权;被害
人,或有告诉权之人于案发后,自行提起刑事告诉(自诉),或向检察机关表示诉追犯罪
之意思,此时上揭之人都有告诉权。
综上所述,姑且不论保留追诉权用词是否正确,光是‘保留’这就已经有问题了,被害人
或有告诉权之人只有在告诉乃论之罪才有保留的机会,因为只要被害人或独立告诉权之人
不向检察机关表示要追诉犯罪,检察机关纵使知道有犯罪,也没有权利去侦查起诉。但是
被害人或独立告诉权之人也别以为可以保留一辈子,想到要告就告,因为依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
六个月内为之,换言之,告诉权人能保留的时间只有自知饭认之时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
,就同一事件不可再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