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子根本不需要急着开放中资入股,成立控股公司的第一步是规避政府采购法,让外
(ㄓㄨㄥ)资可以进来做我们的政府采购。
请各位看看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以下简称机关)办理采
购,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再看看第四条:法人或团体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
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
还有第五条:机关采购得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
前项采购适用本法之规定,该法人或团体并受委托机关之监督。
首先,第三条明确规范了采购法的规范主体,是政府机关(如中央、各县市政府)、公立
学校(如台大、成大等等)以及公营事业(如中油、台电等),台北控股公司是属于上述
的哪个类别呢?
再看看国营事业管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国营事业如下:
一、政府独资经营者。
二、依事业组织特别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者。
三、依公司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
者。
其与外人合资经营,订有契约者,依其规定。
政府资本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者,立法院得要求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至立法院报告股东大会通过之预
算及营运状况,并备询。
所以,只要我成立的公司,台北市政府所占股份不要超过50%,甚至,以公子的政商关系
,找个四家公司各占20%的股份,就不用到立法院去报告,更不要说国营事业管理法第三
条第二项还可以让你依契约规定。
再来,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说的补助,台北控股公司已经成立的话,台北市还需要去“补
助”控股公司办理采购吗?同法施行细则当中虽然有规定补助的意思为何,但又多了一个
“其他类似方式”,这个类似方式的解释,权责在工程会,但工程会敢解释吗?大概从采
购法施行以来,工程会也没有料想到会有人利用这样的方式规避采购法。
同法第五条讲的是机关委托法人或团体,但本条规范的关系也只到台北市政府跟台北控股
公司之间的采购,法条只说台北市政府是处于监督的角色,来控管控股公司跟承商之间的
采购,但公司也是自己成立的,承商也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自己找,裁判跟球证都是我的
人,如何监督?更何况,如果连D直接一通电话打下去,叫台北控股公司找谁来做什么,
还能不能适用第五条?
这样的好处在于,除了公共工程外,另外还有一大堆的资讯服务采购,从人事、地政、户
政、交通、甚至预警系统等等,我就可以直接找不知哪来的承商来做,到时候,台北,甚
至台湾,就是完全裸体的站在老共面前。更何况,真的有心,中资到国外去登记个公司,
就是外资身分,何必直接引入中资引起不必要的猜忌。
由台北控股公司充当公子的白手套,真是再好也没有了,如果可以全面掌握台湾的各项资
讯,特别是台北市的,还需要用武力或经济力量进行战争吗?充分的掌握资讯成本更低,
更有效率。
果然出国拿个JD,玩起法律来比较得心应手啊~~
有错请指正
对了,我需要附不自杀声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