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长)》之铭言:
: 蔡正元, 你不说还好, 一说就漏馅
: 立法院公报103卷第12期 (注1)
: (八)委员蔡正元等51 人提案
: 里面有一段: (注2)
: 及第三十一条,将罚锾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 并将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款项者,皆纳入第三十一条罚之。
: 但我翻了一下法条,
: 这法条的确是已经罚到一千五百万了... (注3)
: 更扯的是,
: 第三十一条早已修法改到第四十四条去。 (注4)
: ...委员, 你送的案是早已修过的旧法。
: (如果以旧法来说, 你是增加没错啦)
: (注1) http://tinyurl.com/ksqm5bq (20140128)
: (注2) page 18
: (注3)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091-13.PDF
: (20130619)
: (注4) 旧法请参考 http://tinyurl.com/nxcahcg (20120808)
: 国民党的立委到底有什么毛病....
我觉得以防万一起见,认真点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L0040001
10.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200115241 号
令修正公布全文 60 条;除第 30 条申报制度与第 33 条保证金收取
规定及第 22 条第 1 项第 5 款、第 26 条、第 27 条,自公布后
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 1020141353 号公
告第 6 条第 1 项所列属“食品药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权
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别改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
物管理署”、“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辖
11.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300017801 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3、4、6~8、16、21、22、24、25、30、32、37
、38、43~45、47、48、49、50、52、56、60 条条文;增订第 48-
1、49-1、55-1、56-1 条条文;除第 30 条申报制度与第 22 条第 1
项第 4、5 款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及第 21 条第 3 项自公
布后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食品卫生管理法)
蔡正元的提案是 2013.05.31 的事情
http://ly.g0v.tw/bills/1722L15238#original-11 (参考)
修掉是 2013.6.19 的事情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091-13.PDF
付委、二读、三读是不是需要跟着修正成新版,
我不是专业的,所以不确定这样是不是对的。
不过提出一个可能的讨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