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立委蔡正元A钱判刑一年 检方吃案不追究

楼主: jhc0723 (Embeded Funny)   2014-09-16 10:54:22
洪菱霙 就是那位一起同游瑞士的
有图有真相
带妹游瑞士 蔡正元:办公室主任
http://goo.gl/5gGZSe
被爆和蔡正元同游瑞士 助理洪菱霙批:无聊!
http://goo.gl/QUb2Xf
图 http://goo.gl/99GRhZ
※ 引述《takaai (asdg)》之铭言:
: 立委蔡正元A钱判刑一年 检方吃案不追究
: 法治时报 2014/09/16 发表于 ‧ 政治 ‧ 社会
: 文:黄越宏
: 民国100年6月10日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自更字第1号”判决(PDF档),判立委蔡正元
: 于担任中影公司董事长时,非法A走“中影公司310万元”,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案。
: 未料,上诉二审后,“中影”与“检方”非法联手吃案,刻意解除律师委任,再加上检方
: 故意不续行侦查,造成该案目前以“不受理”结案。
: 由于该案有士林地院的“有罪判决书”在卷,只要有人去提出“告发”,或是检察官依法
: 展开“续行侦查”,蔡正元的罪行还是很难脱身。
: 除非,该案被“吃案”之情形,能够一直持续到民国117年,也就是追诉时效期满。(按
: ,该罪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长达20年之久。)
: 根据士林地院的有罪判决书中所载:立委蔡正元于民国95年间假藉筹办基金会,获得远雄
: 基金会、国巨各捐100万、50万,并以“青年领航基金会筹备处”名义存于台银帐户;但
: 因捐款不足规定之500万元而无法成立。
: 随后,蔡正元受聘担任中影董事长,其身边亲信助理李亦杜、洪千淯、洪菱霙等人亦先后
: 进入中影公司工作。
: 蔡正元当董事长 连310万也要A
: 李亦杜任业务经理,洪千淯任企划经理,洪菱霙任董事会秘书,蔡正元仍未放弃该“基金
: 会”之成立,复与李亦杜、洪菱霙、洪千淯各捐款10万元(合共40万元),连同先前150
: 万元凑成190万元。
: 蔡正元担任中影董事长时,得知中影董事会临时会决议,要成立基金会推动两岸交流,蔡
: 正元就想利用“中影的钱”,来完成他筹设多时尚未完成的“青年领航基金会”,遂指示
: 洪千淯上签呈建请中影公司董事会,筹资500万元成立基金会。
: 当时的构想是,“基金来源”由蔡正元对外募款190万元,余额310万元则由中影公司补齐
: ,该案签呈,由蔡正元一人主导并核可。
: 于是,蔡正元及其心腹等人,先后将原有存于台银之190万元提领,转入蔡正元以“青年
: 领航基金会筹备处”名义,在台中商银台北分行号帐户;同时,中影因为董事长蔡正元的
: 运作,也很快汇入310万元,凑齐设立门槛500万元标准后,再交由李亦杜以“远雄基金会
: 、中影公司、蔡正元、洪千淯、洪菱霙、李亦杜”等六人为捐助人,并刻意以原先使用之
: “青年领航基金会筹备处”名义,于民国96年6月29日将捐助人会议纪录、捐助人名册、
: 捐助章程等相关文件送请主管机关青辅会审查,申请成立“青年领航基金会”。
: 然因青辅会审查后,认为中影公司前开决议并未明列“捐助金额”及“捐助标的”,要求
: 补正,再次打枪,未能如愿获得顺利通过。
: 据证人出庭作证之证词透露,当时仍是民进党执政,中影公司为国民党党产,有党产争议
: ,因此,承办人员建议,捐助人有党产身分,将来如果追查党产,怕有争议。
: 所以,蔡正元等人,想将“中影资金”要转成“基金会”法人的算盘,无法如愿得逞。
: 联手A钱 涉及侵占 中影捐款 名义遭夺
: 蔡正元于96年7月29日辞去中影公司董事长职务,其一心盘算想要成立的“青年领航基金
: 会”,也迟未通过。
: 蔡正元仍不死心,明知其已经无权动用中影公司之310万元捐款,竟与李亦杜、洪菱霙联
: 手业务侵占,先由李亦杜96年11月15日以“审查琐细”为由申请退件,再由蔡正元自行领
: 出五百万元,仍以“青年领航基金会筹备处”为名,在台湾银行群贤分行另行开设帐户,
: 改以蔡正元“一人”为捐助人,检附相关文件向青辅会申请设立青年领航基金会;97月1
: 月25日获准后,再由洪菱霙将台中银行帐户内之500万元一次提领,转存入蔡正元一人捐
: 助成立的帐户,中影之前捐助的310万元捐款,全数成为“蔡正元个人”捐助成立之“青
: 年领航基金会”。
: 蔡正元之所为,构成业务公益侵占中影公司310万元之罪。案经中影公司提起自诉。
: 中影公司原本提告之罪名,除了有罪判决的业务侵占罪之外,另有背信非法授权中影土地
: 切结书等罪。背信罪部分,法官判处无罪。业务侵占部分,士林地方法官法官黄雅君、刘
: 琼雯、陈彦宏三人,于100年6月10日合议判决,认定蔡正元应处有期徒刑一年,也就是该
: 罪责成立的最轻刑度。(按,该罪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长达20年。
: )
: 最为诡异的是,上诉二审之后,中影公司故意将原来委任的律师全部撤销委任,让自诉案
: 件因为没有委任律师,而无法进行追诉,台湾高等法院虽于101年3月19日裁定命自诉人补
: 正委任律师为代理人,然而中影公司(董事长郭台强)故意不予理会,仍是没有委任律师
: 进行追诉,因此,台湾高等法院乃于101年3月28日以“100年度瞩上易字第5号”,判决全
: 案撤销,以不受理结案。
: 依照法律规定,这时检察官就应该要担任诉讼角色,进行追究,但是,台湾高检署、士林
: 地检署却完全不追究,使得蔡正元明目张胆A走中影公司310万元案,正式被“吃案”至
: 今,完全没有下文。
: 一审有罪判决主要理由
: 第一,中影是要当捐助人,不是要当捐款人:
: 中影公司筹设基金会之“决议”,虽甚粗略,惟综合其前后文义,不难推认该次决议主旨
: ,系在筹设“基金会”以配合该公司推动两岸交流,非单纯“捐款”从事公益活动,而欲
: 达成前述目的,非以捐助人身分,自始享有订定章程、选任基金会董事等权利莫办。
: 第二,“中影”失去捐助人身分,权力损失很大:
: 捐助人不仅有权订立捐助章程,决定财团之组织及其管理方法、选任第一届董事,必要时
: 并得声请法院变更其目的或组织,或解散财团(民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前段、第二项、第六
: 十二条前段、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审查青年辅导事务财团法
: 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九条、第十二条等规定参照),其权力不可谓不大,此与事后单
: 纯的捐赠,捐赠人根本无权过问财团事务者,完全不同。
: 自诉人(中影)在证人李亦杜初次申请成立“青年领航基金会”时,尚保有捐助人资格,
: 至证人李亦杜撤件后再次申请成立“青年领航基金会”时,则完全丧失其捐助人身分。对
: 自诉人(中影)而言,焉能谓无差别?
: 第三,业务侵占过程,会议及名册可证:
: 证人李亦杜两次申请成立基金会,不论捐助人或捐助财产,均不相同,显非“同一个”基
: 金会筹备处之“两次申请”,而当解为“同名之两个”基金会筹备处“前后送件”,方合
: 情理。
: 再比较96年6月20日、97年1月15日两次“捐助人会议”,第一次蔡正元系以“中影公司代
: 表人”身分出席,其他出席之捐助人尚有远雄基金会及证人李亦杜、洪菱霙等,并选出蔡
: 正元与证人洪菱霙等七人担任董事,但97年1月18日该次“捐助人会议”,则仅有“被告
: 蔡正元一人”以捐助人之姿出席,证人李亦杜、洪菱霙甚至“仅能列席”,非以捐助人身
: 分出席,有该两次会议纪录及捐助人名册可考。
: 第四,亲信有退款,中影没有退款:
: 证人洪菱霙陈称:伊后来有将捐款退还蔡正元与李亦杜、洪千淯,并承受他们原来的捐助
: 额度等语,姑不论适法与否,至少可见蔡正元与洪菱霙、李亦杜主观上均认为捐出之捐款
: 并非不可退还,准此,证人李亦杜初次送件申请未过,拟由被告出资成立基金会代替时,
: 又为何不能将310万元捐款退还中影,由中影自行决定是否将该款转给已获准成立之“青
: 年领航基金会”?
: 益见被告主观上确有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图。
: 第五,会计入帐与“捐助”变成“捐款”无关:
: 蔡正元辩称,中影公司事后将“青年领航基金会”发给之“捐款”收据入帐,显然是同意
: 列为“捐款”。
: 这一点,法官指出,此为会计销帐所必需,不能因此“推认”自诉人已同意以所谓之“变
: 通方式”,改由“蔡正元一人”自任捐助人以筹设基金会甚明;另查,蔡正元所以代中影
: 筹设基金会,系因其担任中影公司董事长,执行中影公司筹设基金会之决议,并非中影将
: 有关筹设基金会之事宜,个别委任给蔡正元处理可比,是故,被告在辞去自诉人公司董事
: 长职务时,既已失其董事长身分,当然无权再过问基金会之筹设事宜,自诉人也无需单独
: 为此终止与被告之委任关系。
: 第六,蔡正元以外,还有两个共犯:
: 李亦杜当时仍在中影公司任职,至民国97年一月间始遭中影公司解职,其负责为中影公司
: 筹设基金会,对蔡正元已在96年7月29日辞职一事当难诿为不知,是则,证人李亦杜焉能
: 于被告去职后再听从被告指示,向青辅会申请退件?
: 即便认证人李亦杜、洪菱霙系为“青年领航基金会筹备处”撤件、转帐,渠等也未获该筹
: 备处之捐助人或董事授权甚明,是证人李亦杜、洪菱霙与被告(蔡正元)就前揭侵占犯行
: 间,均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为共同正犯一节,亦可认定。
: 有罪判决,量刑理由:
: 被告担任中影公司董事长,未能善尽其责,反而利用为中影筹设基金会机会,以自己成立
: 之“青年领航基金会”取而代之,将中影公司之310万元捐款挪为该基金会所有,使“中
: 影”空有310万元捐款,却无端丧失捐助人身分,影响其权益不小,原不宜轻纵,姑念被
: 告尚无前科,犯后虽未坦承犯行,惟仍坦承大部分事实,故判刑一年,以示惩儆。
: 中影&检方联手吃案 手法公开
: 各界好奇不已,为何立委蔡正元,犯了刑法“业务公益侵占罪”,A走中影公司310万元
: 案,为何能够在一审有罪,“判刑一年”之后,竟然还能够“吃案”成功,造成全案进入
: “不受理”状态,其操作手法为何?
: 其实,不只外界好奇而已,就连法官们也是个个啧啧称奇,林孟皇法官率先将此案及其涉
: 及之法律问题,贴在法官论坛上,引来至少有9位以上作者(司法官员)参与讨论,并发
: 表了19篇文章。
: 被判刑 钻漏洞吃案 涉公诉 检方应追查
: 蔡正元犯罪“判刑一年”,却又能够“吃案成功”的“法律漏洞”,主要在于民国92年刑
: 事诉讼法修正时,将“自诉制度”改成“强制代理”制度,也就是说,犯罪被害人如果选
: 择采“自诉”提告,不想将案子交由公诉检察官侦办时,自诉人必须委由律师进行诉讼,
: 若自诉人不委任律师,法院将会以“不受理”驳回该案。
: 这种制度的“可能漏洞”在于,如果一审判决有罪之后,原告(自诉人)想要息事宁人,
: 或,已经得到想要的好处,或承受不了提告的压力等等,不论原因为何,总之,原告想要
: 销案,都可以故意玩法律规定之漏洞,主动“撤销律师”之委任,造成强制代理制度之“
: 缺席”,让法官无法进行审判,最后,法院就会依法判决不受理。
: 但,这个漏洞其实在修法当时也有考虑到,才会在刑事诉讼法336条之条文规定有:
: 一,自诉案件之判决书,并应送达于该管检察官。
: 二,检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辖错误之判决书后,认为应提起公诉者,应即开始或续行
: 侦查。
: 也就是说,这一条条文特别规定了“两个”重点:
: 第一个重点是,法院审判自诉案件时,“判决书”一定要送给检察官,要确定“检察
: 官对于判决结果”是知情的,不能到时“耍赖”,推说检察官没有“到庭论告”,所以,
: 不知道有这个案子。
: 第二个重点是,检察官接到不受理的判决时,就必须研判,被告到底有没有成立公诉
: 罪之嫌疑?
: 若涉有公诉罪,检察官就必须继续进行追查,不能吃案。
: 因此,在法官论坛上,就有人提及:
: “不受理判决没有实质确定力。检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本应开始侦查,如怕检察官怠于行
: 使职权,高院应可依法告发,那检察官就不得不分案处理,另外,另有学长提到的刑诉
: 336也是针对此种情形规定,所以应该没有问题。剩下的,就看检方怎么做了。”
: 甚至,还有人更用功,找出当年修法之后,“台湾高等法院92年庭长法律问题研讨会之法
: 律问题讨论与决议:
: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新修正刑事诉讼法(下称新法)施行前,地方法院判决终结之自诉
: 案件,自诉人及被告均不服判决,于上诉法定期间内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分别委任代理人
: 及辩护人提起上诉,惟于第二审之审判期日,该自诉代理人受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 ,经第二审法院改期再次通知自诉代理人并告知自诉人后,自诉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到
: 庭,第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讨论意见:丁说:原则上同丙说,但自诉人及自诉代理人于第二审之审判期日受合法
: 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经法院再次传唤或通知仍不到庭时,因第二审审判发生程
: 序障碍,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第三百六十四条再参照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二审法
: 院应撤销原审判决,改谕知自诉不受理。而检察官收受自诉不受理之判决书,认为应该提
: 起公诉者,应即开始或续行侦查(参照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并此说明。
: 审查意见:拟采丁说。
: 研讨结论:本题涉及全国各法院之统一见解,建请司法院转送最高法院研究。”
: 因此,蔡正元业务公益侵占罪之后续发展,诚如法官论坛上署名“检察官接招”之作者所
: 云:“接下来就看检方怎么做了”。
: 蔡正元A钱案 未来可能发展
: 一,检察官主动追查:
: 检方知道纸已经包不住火,主动进行续行侦查之动作,并将一审有罪的判决书,拿来认真
: 抄一遍,并将蔡正元提起公诉,改由检察官担任公诉,对蔡正元的非法A钱行为,进行刑
: 事责任之追究。
: 二,民众检举提告:
: 业务侵占是属于公诉罪,并非告诉乃论之罪,因此,基于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都可以提
: 出告发,以蔡正元目前的民调及选民支持度,他罪行很有可能遭到公民团体提出告发。据
: 了解,“割阑尾”的公民活动,蔡正元已经取得历史地位,成为有史以来,“首位”达成
: 百分之二罢免认同公民签署的立委,如果割阑尾行动联盟出面对蔡正元进行业务侵占告发
: ,势必更加有利罢免联署之进行。
: 三,郭台强恐怕也有事:
: 利用撤销律师委任,让蔡正元逍遥法外的中影公司,当时放水的董事长是郭台强,如果民
: 众提告时,连同郭一起告发,很有可能郭也要吃上官司,因为,郭台强明知蔡正元侵吞了
: 中影的钱,却放任不管,不诉追,也不讨钱,这一部分如果细究其责,确实也有可能成立
: 背信罪:担任董事长,却放任公司利益被侵吞,且故意不为追究。
: 四,监察院也可追究:
: 103年3月19日,台湾高等法院作成“100年度瞩上易字第5号”之不受理判决后,检方必有
: 收受该判决之检察官,为何该检察官明知该案“一审有罪判刑一年”,上诉二审之后,是
: 因自诉人故意不为委任律师,造成不受理判决,已有刑事诉讼法336条第二项之情形,为
: 何收受送达判决的检察官,竟然还会吃案,不为续行侦查?
: 又,检察体系的办案管考流程,为何如此松散?
: 这些问题,监察院都可好好加以调查,是检察官个人收受某种好处,或有政治关说,故意
: 有心放水吃案?又或者,承办检察官平日办案就懒散,根本不将“明知有罪”的判决放在
: 心上?
: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73636/
作者: yusin0531 (半兵卫)   2014-09-16 10:55:00
哇污正元
作者: douge (树大便是美)   2014-09-16 10:55:00
啧啧 罗淑蕾不攻击一下吗?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4-09-16 10:55:00
手膀子肉肉der 我估有C
作者: pio (皮欧)   2014-09-16 10:55:00
助理和老板被戳中的时候都喜欢骂无聊耶
作者: balakuo (...)   2014-09-16 10:56:00
霸气ㄟ止兀
作者: 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   2014-09-16 10:56:00
满正的
作者: nepenthes7   2014-09-16 10:56:00
跟青蛙打炮 好棒喔
作者: insominia (摸魚助理)   2014-09-16 10:57:00
如果罗淑蕾&蔡正元合办一场互揭疮疤擂台我愿意买票进场
作者: WeGoYuSheng ( ♂开启另一扇薇阁的门♂)   2014-09-16 10:58:00
这两人被挖到痛处都是说“无聊”XDD 不敢否认喔
作者: accin (acc)   2014-09-16 10:58:00
YES 吃真好
作者: DOOT (Back)   2014-09-16 10:58:00
黑白双贼-.-
作者: iamchyun (是否执行BB2039.exe)   2014-09-16 10:58:00
那fb约炮那位呢?
作者: unreal29 (the scientist)   2014-09-16 10:59:00
哇噢
作者: KaiJiiBank   2014-09-16 10:59:00
%%%%%%%%%%%%%%%%%%%%%%%%%%%%%%%%%%%%%%%%%%%%%%%%%%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4-09-16 10:59:00
吹狗雷被拍到是拉拉也是说无聊
作者: kuter (卡特)   2014-09-16 10:59:00
都拿去包了
作者: buddar   2014-09-16 10:59:00
不知还有没有媒体继续追???
作者: gaiaesque (請不要叫偶解釋偶der暱稱)   2014-09-16 11:00:00
我可以
作者: Tenging (菜鸟)   2014-09-16 11:01:00
正圆舔口水了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4-09-16 11:01:00
吃好补啊...
作者: ryankkk (中国人给狗干)   2014-09-16 11:02:00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14-09-16 11:03:00
年轻貌美 这时道德门又跑去哪了
作者: qilar (羊牧人)   2014-09-16 11:04:00
元仔>////<元仔>////<元仔>////<元仔>////<元仔>////<
作者: kiritaniayum (kiri)   2014-09-16 11:04:00
喔喔喔喔~~~~~
作者: 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   2014-09-16 11:04:00
http://miupix.cc/pm-AV0ZNT 现在的助理都这么美?
作者: bruce511239 (客官的中坜李姓选民)   2014-09-16 11:05:00
无聊 打个砲有钱拿臭了吗
作者: Mayinggo (马赢狗)   2014-09-16 11:06:00
40岁了哪里年轻
作者: ilikefet   2014-09-16 11:08:00
我可以
作者: gaiaesque (請不要叫偶解釋偶der暱稱)   2014-09-16 11:09:00
熟女有熟女的味道啦
作者: faelone (æ··æ··)   2014-09-16 11:11:00
保养得好40又怎样
作者: flowrew (梅莉)   2014-09-16 11:12:00
OVER assisant's body~~
作者: LupinArsene (牡朱花)   2014-09-16 11:15:00
40如虎小心小心
作者: yfme (中螢)   2014-09-16 11:16:00
OP
作者: vincent11 (孩子气的大叔)   2014-09-16 11:16:00
自己ㄧ身屎,又硬要把屎泼别人身上
作者: woajw (虚心接受死性不改)   2014-09-16 11:18:00
高调
作者: billybbb   2014-09-16 11:28:00
高调
作者: npc776 (二次元居民)   2014-09-16 11:34:00
一个共犯的结构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4-09-16 11:42:00
yfme专业认证好文 不推不行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4-09-16 11:43:00
嗯,还不快去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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