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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上猥亵女生 “巧遇”另只狼爪
【联合报╱记者邓桂芬/台北报导】
2014.09.12 09:18 am
游姓工程师数度在台铁电联车上,对同一名女高中生伸咸猪手,其中一次还摸到另名梁姓
色狼的手,梁后来获判缓刑;游一年后又对少女动手,少女泪眼婆娑向乘客呼救,警方获
报当场逮捕他。
检方认定他曾以手指侵入少女私处得逞,依强制性交等罪起诉,求刑五年半;一、二审法
官均认为,少女穿着高中体育服,明显能看出尚未成年,游一再侵犯造成对方身心受创,
依三个强制猥亵罪及一个强制性交罪重判七年二月徒刑,仍得上诉。
判决指出,四十二岁游姓男子担任工程师十年,平日自新北市莺歌搭区间车到台北车站,
再转乘捷运到国父纪念馆站附近上班。住桃园的少女因就读台北市高职,也搭区间车上学
。
二○一○年十一月某日上午,游在电联车上藉拥挤人潮紧靠少女,另以手提背包掩护,伸
手在少女运动裤外抚摸。少女因是首次遇到色狼,不敢呼叫,便伸脚猛踩游的脚并推撞反
抗,到校后哭着打电话向家人求助;因少女不知色狼身分,家人只能教她防范措施。
同年月廿三日上午,游再度在电联车上对站立著的少女伸狼手,更将手指插入少女下体。
少女泪眼望向旁边妇人,但妇人没协助;她当天放学不敢坐车回家,家人安抚后,委托友
人护送返家。
半个月后,游再伸咸猪手,竟摸到另一个梁姓男子的狼爪。少女同时遭二人“上下其手”
,返家崩溃;少女家人气愤报案并调阅监视器画面,隔天陪少女搭车,揪出梁交由检警究
办。
梁害怕老婆生气,跪求少女原谅。双方以八万元达成和解,法院将梁判刑一年、缓刑四年
确定,游则销声匿迹一年。
二○一一年十一月廿二日上午,游再度下手。少女赶紧传短信告诉家人“我遇到第一个变
态,他在旁边又摸我”,另转头哭着以唇语“他摸我”向身旁女乘客呼救,女乘客大喊“
有色狼”,报警逮捕游。
游否认犯案,也不愿与被害人和解。不过梁姓男子及女乘客出庭指证,且少女有写日记习
惯,法官依据日记“遇到变态哭死了”等内容及证人指述,认定游四度侵犯少女,痛斥他
使搭乘大众运输工具的单身女子人人自危,恶性重大。
【2014/09/12 联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