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学德国人认真过活、享受生活开始

楼主: bota (llll)   2014-09-08 00:48:05
※ 引述《dan310546 (00)》之铭言:
: (1)所有德国人均享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目无需事先通告或批准。
: (2)对于露天集会的权利,可制订法律或根据法律予以限制。
: 真的车尾灯都看不到..
看不到车尾灯??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
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非依法定
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
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 本人或
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
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
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十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五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十七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十八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
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
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
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
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
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
民共享之。
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
,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
由国民经营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
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
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力,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
地利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省,应酌予补助。
省为谋县与县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县,应酌予补助。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
第四节 社会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
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
第一百五十四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
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
,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
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
科学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一百六十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
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
,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
之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
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
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
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
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蹟古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对于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 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二 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 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 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作者: chen20 (sOnE)   2014-09-08 00:48:00
第一个??????????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09-08 00:49:00
对照现实 那第一行的法条还真是讽刺
作者: emptie ([ ])   2014-09-08 00:51:00
第一条现在看来格外讽刺……
作者: dan310546 (00)   2014-09-08 00:52:00
啊 有19条啦 是我只贴8条
作者: roea68roea68 (なんもかんも政治が悪い)   2014-09-08 00:57:00
喔 好棒棒
作者: tsioge (一段新的开始!)   2014-09-08 00:58:00
条数多就赢,这逻辑....
作者: dan310546 (00)   2014-09-08 01:00:00
看看同一项目的内容就知道周全是什么啦
作者: picar0504 (picar)   2014-09-08 01:01:00
也可以把18条都塞在一条里面阿XDD
作者: lolic (lolic)   2014-09-08 01:02:00
还有比谁多就比较好欧xDDDD
作者: paleomort   2014-09-08 01:05:00
你敢讲比条数多,你要不是反串,就是知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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