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没有住进安宁病房的八卦

楼主: TrueSpace (天使帝国IV神圣史诗)   2014-09-02 23:56:39
※ 引述《leoyuan (糜烂生活该结束了)》之铭言:
: 安宁病房给予的照顾不只是病患本身,还有家属。
: 母亲也是今年六月住进安宁病房,虽然约莫三周就辞世了。
: 可是走时,至少她是像个人一样被对待、被尊重、而且受到妥善照顾。
: 尽管只能以止痛为出发进行舒缓,但是真的真心可以感觉到对病患以及对家属的关心。
: 而不是每周去电疗、化疗,听着妈妈痛苦的大喊想放弃而且一天比一天衰弱
: 在还没有住进安宁病房前,医院病房不论是自费房或健保房就是排不上
: 情况严重时只能躺在小小的急诊间,没有品质也没有隐私。
: 真的很痛苦,做为子女看在心理真的好难过好无奈
: 现在还是很感谢淡水马偕安宁照护中心的全体医护人员,好几次我在走廊偷偷掉泪
: 护士小姐也会特意找我聊聊天,开解家属的情绪。
: 希望原PO父亲最后能健康出院。
: 早知道就不回复这封文章,刚越南员工进我办公室猛问我是不是失恋了,怎么在哭...
在讨论DNR(Do Not Resuscitate)与安宁病房这个话题之前
我们先来看一下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内容:
第 1条 为尊重末期病人之医疗意愿及保障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 2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
县(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条 本条例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安宁缓和医疗:指为减轻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灵性痛苦,
施予缓解性、支持性之医疗照护,以增进其生活品质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严重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愈,且有医学上
之证据,近期内病程进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心肺复苏术:指对临终、濒死或无生命征象之病人,施予气管内插管
、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
调频、人工呼吸等标准急救程序或其他紧急救治行为。
四、维生医疗:指用以维持末期病人生命征象,但无治愈效果,而只能延
长其濒死过程的医疗措施。
五、维生医疗抉择:指末期病人对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施行之选择。
六、意愿人:指立意愿书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或作维生医疗抉择之人。
第 4条 末期病人得立意愿书选择安宁缓和医疗。
前项意愿书,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意愿人签署:
一、意愿人之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愿人接受安宁缓和医疗之意愿及其内容。
三、立意愿书之日期。
意愿书之签署,应有具完全行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场见证。但实施安宁缓和
医疗之医疗机构所属人员不得为见证人。
第 5条 二十岁以上具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得预立意愿书。
前项意愿书,意愿人得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并以书面载明委任意旨,于其
无法表达意愿时,由代理人代为签署。
第 6条 意愿人得随时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书面撤回其意愿之意思表示。
第 6条之一 经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五条之意愿人或其医疗委任代理人于意愿书表示同
意,中央主管机关应将其安宁缓和医疗意愿注记全民健康保险凭证(以
下简称健保卡),该意愿注记之效力与意愿书正本相同。但意愿人或其
医疗委任代理人依前条规定撤回意愿时,应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废止该注
记。
前项签署之意愿书,应由医疗机构或卫生机关以扫描电子档存记于中央
主管机关之数据库后,始得于健保卡注记。
经注记于健保卡之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与意愿人临床医疗过程中明示之
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愿人明示之意思表示为准。
第 7条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二、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
前项第一款之医师,应具有相关专科医师资格。
末期病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第一项第二款之意愿书,由其最近
亲属出具同意书代替之。但不得与末期病人于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前
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项最近亲属之范围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孙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亲等旁系血亲。
七、一亲等直系姻亲。
第三项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亲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依
前项各款先后定其顺序。后顺序者已出具同意书时,先顺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
示,应于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前以书面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施行心肺复苏术之情形时,原施予之心肺复
苏术,得予终止或撤除。
最近亲属未及于医师施行心肺复苏术前,依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出具同意书时,
原施予之心肺复苏术,得经医疗委任代理人或第四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亲属一致
共同签署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并经该医疗机构之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
通过后,予以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
前项得签署同意书之亲属,有已死亡、失踪或不能为意思表示时,由其余亲属共
同签署之。
第七项之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伦理
、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之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 8条 医师为末期病人实施安宁缓和医疗时,应将治疗方针告知病人或其家属。但病人
有明确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时,应予告知。
第 9条 医师对末期病人实施安宁缓和医疗,应将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之事项,详细记载
于病历;意愿书或同意书并应连同病历保存。
第10条 医师违反第七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处一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其执业执照。
第11条 医师违反第九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12条 本条例所定之罚锾、停业及废止执业执照,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13条 (删除)
第14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5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所谓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主要是可以让这些癌症末期
以及像是失智患者、渐冻人、精神病患等老年期器质性精神病态、大脑变质
心脏衰竭、慢性气道阻塞、肺部其他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肾衰竭
这类八大非癌,近期之内经确诊已经无法避免死亡的末期病患
可以在自己还有意识的状态之下,选择让自己可以善终的临终医疗
抑或者是当病人本身意识已经无法做出决策时
由病患最亲近的家属做出放弃心肺复苏术的决定
毕竟当死亡无法避免时,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文化
病人和家属最大的期望就是善终
然而时至今日,可以“善终”的病人仍然是相当的少
当然啦,当病人已经走入无法避免死亡的临终末期时
家属仍然有权利选择把病人救到底
此时医师可以帮病人插气管内管,放置中心静脉导管
接上大量点滴与呼吸器后让病人入住加护病房
当病人状况不稳时直接于加护病房上高级心肺复苏术
让已经被插管,无法表达的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得
而且加护病房有门禁限制,不是说家属想来看病人
就可以随时随地来看病人,况且加护病房是给病况危急
随时随地需要急救的病人入住,但不保证病人一定救得活
而且就算在一般病房急救状态之下医护人员也是先请家属出去外面等
家属不得观看,也不得参与病人急救的过程
想当然尔,病人真的往生了,家属也来不及看到最后一面
而且高级心肺复苏术的急救过程非常的激烈
肋骨在急救的过程中被压断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如果病人的求生意识不高,这样的急救等于是在折磨临终的病人
敝人看过很多位癌症末期的病人,因为家属的不舍
因而被医师插管,住进加护病房的案例
那些病人到了加护病房,家属被限制了探望病人的时间
以及被施予了气管插管,让病人失去了表达的能力
三不五时就要在加护病房被施与高级心肺复苏术
延长寿命的效果最多就是三个月至六个月
而这勉强延长的寿命,充其量只是增加病人的痛苦
让末期病人无法得到善终的愿望
让家属为了照顾病人疲于奔命
相当的劳师动众,且没有多少实质的意义
安宁缓和医疗的重点在于
珍惜每个人只有一次的生命
即使是在走到人生终点时,也应该得到良好的照顾
末期病人和家属所需要的
并不是侵入性且增加痛苦的治疗
也不是完全不理会病人的需求
而是尊重病人、减轻痛苦、照顾病人
让病人拥有生命的尊严及完成心愿,安然逝去
家属也能勇敢地渡过哀伤,重新展开自己的人生
此外,安宁疗护并不等于安乐死
病人会寻求安乐死的原因
是因为病人太痛苦,希望早日解脱
安宁疗护希望协助末期病人
渡过最后一段安适、有意义、有品质的生活
尽一切努力照顾病人,让病人安享活到最后一刻
绝对不会不给予医疗行为,而刻意结束病人的生命
另外再说明一下“预立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
与“不施行心肺复苏术(Do Not Resuscitate)同意书”
这两者之间的差别
虽然说这两者都是要到了病程末期才能签署的法律文件
但是“不施行心肺复苏术(Do Not Resuscitate)同意书”
必须要在病人意识不清或陷入昏迷时
才能够由家属决定签署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当病人意识清楚时,必须由病人本人亲自签署
“预立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必须要注意这两者签署时机的顺序完全不一样
那么选择接受安宁疗护的病人,是不是只有等死一途了呢?
这是错误的说法,安宁疗护强调要减除病人的各种痛苦
因此在末期疾病以外的病症
仍然会运用各种药物及方式来治疗病人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安宁病房并不等于安养机构
安宁病房的本质上还是属于急性病房
病人住进安宁病房仍然是以病痛控制为主
当病人病况好转之后,就会转为居家安宁
改成住在自己住家,定期接受医疗院所安宁疗护服务
下面这两部影片是安宁疗护的宣导影片
给各位做个参考,让各位更能了解安宁缓和医疗的内容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tw8jnXW4q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VibkiawVCg
以上是自己目前所能提供的一些相关讯息
最后再提醒一下,八卦板上的内容仅供参考,不能视为医疗意见
如有任何健康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医护人员
有需要更正,补充的再请各位补上吧,先提供到这边囉
作者: hellomen (BB)   2014-09-03 00:00:00
哭了 想起长辈在跟大家说完话后平静的像睡着一样
作者: sugizo0 (台湾鲁蛇)   2014-09-03 00:11:00
去年底我才经历过跟最亲的阿嬷,选择让她在安宁病房中走向人生另外一段旅程。(推这篇文章,很感同身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