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拒摘下眼镜踹法警
〔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侦查庭禁止携带仪器侧录,51岁张姓妇人想确保自身
的诉讼权益,竟戴着有蒐证功能的眼镜,到台中地检署侦查庭侧录开庭过程,并将侦讯内
容PO网,被检方发现锁定后,她却故技重施,当法警要摘下她的眼镜,竟踹法警下体;台
中地院昨依妨害秘密及妨害公务罪,判张妇10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妇判10月 得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张妇自101年起,多次到台中地检署按铃控告保险公司等被告妨害名誉,张
妇戴着有录音、录影功能的眼镜出庭,将侦讯内容上传YouTube网站,供不特定人观赏。
台中地检署检察事务官在网站发现上情,102年3月间张妇又来开庭,检察官当庭要求法警
将张妇的眼镜摘下,她不断挣扎,咬法警手臂、打脸、还踹法警下体,该法警未提起伤害
告诉,但张妇行为已触犯妨害公务罪。
触犯妨害公务罪
张妇辩称,她的案子都被吃案,每次都有录影并对外公布;法警抓她时,她是正当防卫,
法官则说,检察官下令法警扣她的眼镜是依法执行职务。
另张妇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散布罪各7罪,外加妨害公务1罪,合并判10月徒刑,得
易科罚金。
地检署侦查庭属秘密不公开,没旁听席,除侦查庭本身的录音录影设备,禁止任何人携带
电子仪器侧录。
法庭不得录影、录音
至于法院公开法庭是准许民众旁听,但旁听人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交谈、鼓掌、喧哗,
不得向法庭摄影、录影、录音,但录音经审判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张妇如何确保诉讼权益?侦查庭采全程录音录影,有时书记官笔录不能完全呈现告诉人或
被告原意,当事人在笔录签名前,可重复提醒检察官要补充或修改内容,再者事后可书面
补充陈述,保障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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