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逆转!最新VCR直击 安全帽男童非误拿?

楼主: sniffer (again)   2014-08-26 01:49:50
※ 引述《Medus (new)》之铭言:
: 判决意旨均同此见解。依被告前开陈述,其只是一时贪图方
: 便而擅取本案安全帽使用,并无不法所有意图。且查现有卷
: 证资料,被告也确实于使用后将本案安全帽放回案发地点附
: 近。检察官又未能证明被告本系意图不法所有而窃取本案安
: 全帽,仅之后将之丢置(窃盗为结果犯,不因事后返还而阻
: 却犯罪之成立与既遂。偷窃后丢弃赃物则属不罚后行为。与
: 一开始即无不法所有犯意,使用后放弃持有的本案情形截然
: 不同。应予严辨。)。故虽被告本案所为,造成陈政儒困扰
: ,也相当程度破坏社会应有之运作规范,而殊属非是。然因
安全帽的使用权一样算动产,安全帽也是可以出租的,
这明明是意图不法所有他人安全帽使用权,而且不能说没有损害安全帽本质,
安全帽也是有使用寿命,使用者如果当下无法使用,也会造成成本,
所以刑事民事都可以告,只是金额很小
但是恐龙法官跟收钱法官满街跑,所以创造了一堆莫名其妙的判决,
媒体又搞民粹,不顾是非,只去看可不可怜,狗不狗血
作者: ryan0222 (也无风雨也无晴)   2014-08-26 01:52:00
这样把一件事,作成两则新闻,既滥情狗血又引人台湾民众,最爱的就是这种狗血,撒完再翻盘的调调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4-08-26 01:54:00
台湾人大多讲情理法而非法理情,法治观念待改善....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14-08-26 02:00:00
可以告但不会成立 什么叫做使用权一样算动产?你反串喔,还损害安全帽本质哩
作者: Syffence   2014-08-26 02:02:00
法条太老旧该修一修了 现代社会时间宝贵 时效性很重要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4-08-26 02:09:00
民事是可以告啦,但诉讼成本丢下去你拿得回来吗?
作者: stevenkuo (Stev)   2014-08-26 02:21:00
坦?
作者: adc798 (adc798)   2014-08-26 05:46:00
如果照你这样得见解,然后批评法官恐龙,我只会觉得法律通识应该列为国小基本教材根本不知道你文中表达的意义啊,比如第一段权是动产?损害安全帽本质与窃盗罪的与罚后行为 ,所以应该是要先讨论窃盗是否成立才对啊…你应该是反串=3=
作者: HLPT (I have a dream)   2014-08-26 06:34:00
微罪不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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