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逆转!最新VCR直击 安全帽男童非误拿?

楼主: Medus (new)   2014-08-26 00:30:59
※ 引述《xampp (xampp)》之铭言:
: ※ 引述《clement80161 (clement)》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 : 中时电子报
: :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 : 大逆转!最新VCR直击 安全帽男童非误拿?
: : 2014年08月25日 21:07
: : 陈嘉民、林威帆
: : 影音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luuaSWOjFg
结论还是安全上庄啦,
侦查程序只要主打 "使用窃盗" 即可。
仅附上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乙则,已把被告之名隐去。
台北人不意外 !!!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1年度易字第1138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刘○○
上列被告因窃盗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101年度
侦字第13575号),本院认不宜以简易判决处刑,改依通常程序
审理,判决如下:
主 文
刘○○无罪。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刘○○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于民国
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一时四十分许,在台北市○○区
○○○路○段○○○巷○○弄○○号前,徒手窃取证人陈政
儒(下迳称其名)所有悬挂于车牌号码OOO-OOO号机
车后视镜上,价值约新台币三千元之黑色安全帽一顶(下称
本案安全帽)得手离去,嗣经陈政儒报警调阅监视器,始为
警查获,因认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窃盗犯嫌云
云。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百零一条第一项分别定
有明文。次按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
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
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
,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而无论直
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须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有罪之
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能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怀疑存在
时,致使无从形成有罪之确信,根据“罪证有疑,利于被告
”之证据法则,即不得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最高法院亦分
别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号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
八六号判例、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号判决意旨可资
参照。
三、公诉人认被告涉有窃盗犯嫌,无非以:被告自白犯罪,核与
陈政儒指诉相符,且有已发还之本案安全帽可考,复有监视
器翻拍画面可佐等语资为论据。
四、讯据被告虽确实自白其“偷窃”本案安全帽,但亦陈称:“
我当时有要搭载其他人,……刚好有看到一顶安全帽……,
我就顺手拿走。”、“我当天本来想要把安全帽用完放回原
处,但那时已经是六月十二日凌晨,时间已晚,我就回去休
息,十二日早上我清醒后,我就去把安全帽放在同一条巷子
附近的地方,但我原来拿安全帽的机车已经不在原来的地方
,后来下午警察就打电话给我,我就跟警察一起去把安全帽
拿回来。”、“我想车子应该还会在那里,放回去到时车主
应该还找得到。”、“(问:你有没有使安全帽受到毁损,
或是变更其原有的形状?)答:没有。”、“(问:你有没
有把安全帽做其他用途?)答:没有。”、“我先把安全帽
放回去,后来才接到我哥哥的电话,警察是打到我家里的电
话,我哥哥接到。”、“(问:你把安全帽放回去,是因为
相关人叫你把安全帽放回去?)答:不是,我本身就有心要
把安全帽放回去。因为我知道那安全帽价钱不是很便宜,我
觉得不需要把安全帽占为己有。”(本院卷第一二页背面至
一四页参照)。经查:
(一)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是其前提必须行为人具有
不法所有犯意,而将他人动产纳入自己实力掌控范围始克当
之。若行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图,而只单纯擅取使用,且
于客观通念上无损该物原来之本质者,自非刑法该条非难之
对象。参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七○号解释之大法官
许宗力协同意见书、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六号
判决意旨均同此见解。依被告前开陈述,其只是一时贪图方
便而擅取本案安全帽使用,并无不法所有意图。且查现有卷
证资料,被告也确实于使用后将本案安全帽放回案发地点附
近。检察官又未能证明被告本系意图不法所有而窃取本案安
全帽,仅之后将之丢置(窃盗为结果犯,不因事后返还而阻
却犯罪之成立与既遂。偷窃后丢弃赃物则属不罚后行为。与
一开始即无不法所有犯意,使用后放弃持有的本案情形截然
不同。应予严辨。)。故虽被告本案所为,造成陈政儒困扰
,也相当程度破坏社会应有之运作规范,而殊属非是。然因
现行法制本未就此种行为处以刑法、甚或行政罚(社会秩序
维护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
币三千元以下罚锾:一、未经他人许可,释放他人之动物、
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驶他人之车、船者。二、任意采折他
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可知擅取他人安全
帽使用,亦属社会秩序维护法所不罚。且参诸立法者一度研
议增定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一:“未得持有人之同意,擅
自使用他人之汽车、航空器或其他动力之交通工具者,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更可知,除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普通窃盗罪,并未处罚使用窃盗或
上开未得持有人之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车、航空器或其
他动力之交通工具之行为,以致于必须另立条文外。连修正
草案都未将擅自使用他人安全帽纳入规范)。按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适用、保障人民不受刑法无处罚明文之刑罚制裁等
原理,自应认无证据证明被告涉有本案犯罪。至于“被告的
承认犯罪”,或系其对于法律有所误认之不利于己陈述,自
不得凭此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
五、综上所述,公诉人所举之证据与所指出之证明方法尚未足使
本院确信被告犯罪。此外,按最高法院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
日一百零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会议(一)决议,法院亦无主动蒐
集不利被告证据之义务,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之法则
,应不待有何有利被告之证据,迳为有利被告之认定。是以
,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
一、第三百零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王巧玲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审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检具缮本向本院提出上
诉状上诉于台湾高等法院。
书记官 刘芸珊
中  华  民  国  101  年  1   月  2   日
作者: koreapig5566 (大声陈平伟)   2014-08-26 00:32:00
键盘律师复制一堆干嘛?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8-26 00:32:00
重点整理 高调一下 看整篇很费心神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4-08-26 00:33:00
推你用心 键盘道长
作者: longya (嗯)   2014-08-26 00:36:00
安全 上 庄?
作者: lea109 (可爱又迷人的反派角色)   2014-08-26 00:36:00
惨...以后安全帽、伞都要锁好 给人借去使用无罪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8-26 00:37:00
刑事无罪,可以告民事
作者: hayharold (harold)   2014-08-26 00:40:00
end 贴重点
作者: jevin (帅到不行)   2014-08-26 00:40:00
关键句:欠缺不法所有的意图 只单纯擅取使用 且无损该物本质
作者: syura945 (○~)   2014-08-26 00:41:00
反可怜之人 必有其可恨之处
作者: awang44 (爱说笑)   2014-08-26 00:45:00
记得这案例 推
作者: jevin (帅到不行)   2014-08-26 00:46:00
重点是有借有还 且在主观认为东窗事发前 就主动归还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8-26 00:47:00
......简单来说就是不告之借嘛
作者: Fermi2 (Fermi二)   2014-08-26 00:59:00
.........烂
作者: Philcat (a cat)   2014-08-26 01:08:00
有人可以指点一下民事要用哪条来告? 从这篇来看刑法不罚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4-08-26 01:32:00
民事来告也很难成立吧 都还安全帽了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4-08-26 01:45:00
民事怎么会难成立,这是划不划算的问题...
作者: Syffence   2014-08-26 01:56:00
使用权遭侵害 最少也该有个精神赔偿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4-08-26 02:04:00
和解的话双方合意没啥不行,但如果真的要告这情况应该没有所谓的精神赔偿,民法这方面有限制精神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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