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保险法107条增修法案为
(一)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
岁之日起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满15岁前死亡者,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或返
还投资型保险专设帐簿之帐户价值。
(二)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或欠缺依其
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前项丧
葬费用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对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险另有规定,为利各部会政策推动,爰
于第5项明定“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于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简单说 当初会增修此条文是 担心 有不肖的父母 故意给孩子保钜额保险
然后害死孩子 诈领保险金
但因为这条增修条文 现在复兴航空尚未满15岁的孩子身故没有保险金可领
以无罪推定原则来看 这条增修条文实在很不合理
哪有因为 "担心" 父母会因保险金而想犯罪 所以不给领死亡保险金
那是不是 "担心" 强奸犯看到短裙会忍不住 所以要修法不准女生穿短裙???
感觉就是背后有故事才会修这条法 很想知道当初是哪位大德提案修法的
请问有这个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