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局昨(21)日想以“通敌罪”侦办张显耀,但检察官认为中国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属
于大陆地区,难以该当此罪。而中研院副研究员黄国昌今(22)日认为,如果真有泄密给中
国的事实,却因政府不承认两岸是国与国关系而无法用“外患罪”究办,将是我国法律最
大的讽刺,马政权应该正视宪改的必要性。
根据《苹果日报》报导,一位曾侦办外患罪不愿具名的检察官明白指出,《刑法》外患罪
章中最重可处无期徒刑的“通敌罪”,该罪中的“敌”是指“外国政府”,而据我国《宪
法》,中国属于中华民国,不是外国,要拿该罪办张很难成立。另名检察官也说:“若马
总统认同中国是外国政府,我会很佩服他,否则调查局不该刻意拉高案件层级,伤了两岸
关系。”
但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黄国昌22日上午在脸书上发表看法。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
湾造成最大威胁,却无法用“外患罪”究办,将是我国法律最大的讽刺。
黄国昌指出,这个案件再次突显现行宪法的荒谬与虚幻不实:“一个中国”的荒谬,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的虚幻不实。马政权至少也应诚实面对进行宪政体制改革的必
要性。
以下是黄国昌脸书全文:
https://www.facebook.com/kchuang2013/posts/1586383108255536
对台湾最具有侵略野心、造成最大威胁的敌国,正是用上千颗飞弹对准台湾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这是常识。
当然,张显耀是否有违背委任、泄漏机密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事实,必须另待调查认
定。但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却因为现今政府不承认两岸是国与国关系而不能用“外患
罪”究办,将是我国法律最大的讽刺。
试问,如果今天向中国泄漏机密的通敌主体,不幸是我国的元首,难到一样不能用外患罪
究办吗?一样要让他享有宪法第五十二条的刑事豁免,在职时不得进行刑事追究吗?一样
不承认此时构成宪法第五十二条“除犯内乱、外患罪外”的除外规定吗?
这个本来应该再单纯不过的法律适用问题,竟会变得如此复杂,只是再次突显现行宪法的
荒谬与虚幻不实:“一个中国”的荒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的虚幻不实。
这已经不是个“概念游戏”了,而是攸关台湾国家安全与前途未来。如果马政权不愿直接
承认“两岸间是国与国关系”,至少也应诚实面对进行宪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newtalk
http://newtalk.tw/news/2014/08/22/506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