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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1 21:52:06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84727.shtml
公务员遭惩 可追回退休金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2014.08.21 02:34 am
现行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公惩会收案后可以停审,直到案子所涉刑事裁判确定,不少惩戒
案因而延宕多年,失去即时惩戒意义。司法院昨天召开院会通过公惩法修正草案,明定惩
戒案停审最多至刑事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即必须作出惩戒决议。
新法若通过并施行后,像陈水扁女婿赵建铭(因证券交易法停审多年)或行政院前秘书长
林益世 (贪污案二审审理中)等多人的惩戒结果,就可立即进行。
公惩法本以“刑惩并行”为原则,也就是同一行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惩戒程序照样进
行,例外才停审;但实务运作上,只要另有刑案,公惩会多半喊停。上一届监委提出的弹
劾案,即约有三分之一停审,引发不满。
司法院昨天通过的公惩法修正草案,除增加限制停审时程外,另新增可对公务员为“免除
职务”处分,及审议改采法庭化。
目前对公务员最重的惩戒处分是撤职,当撤职后的停止任用期满,仍可回任公务员,例如
日前引发争议的郭冠英案。草案新增的“免除职务处分”,则连公务员的资格都剥夺。
其他修正包括,已退休(退职、退伍)的公务员,于其任职期间的违失行为也适用公惩法
,可追回或减少退休(职、伍)金。政务人员部分,除现行的撤职、申诫外,增加可予免
除职务、罚款、追减退休金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