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

楼主: lomgray (lomgray)   2014-08-20 15:23:46
1.媒体来源:
台湾新浪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
最高法今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
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
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
理路线。
  另据中新网报导:
  最高法出台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阚枫)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
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
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
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
”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
题尤为重要。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
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
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
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
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说。
  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
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
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
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
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
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
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
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
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
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
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
‘合理’。”
3.新闻连结: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40820/13161856.html
短网址 http://ppt.cc/K1SH
4.备注:
这个应该算是中国劳工团体争取到的重大胜利,
因为上班前和下班后买菜、接送子女、探视父母等等家庭活动的路上出现的
人身伤害,占据了人身伤害实例中的很大比例。现在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保
护有工作的人,算是对上班缴税的人做出了保护。
以前有虽然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上下班途中的人,但是实际有许
多资方以被雇佣的人所在路径和时间不符合上下班来逃脱责任,现在是把这
个借口消除了。首先制定类似的土法条的是四川省,接下来逐渐有各省跟进,
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司法解释,国务院也发布新版工伤保护条例,
对措辞做了更改。
作者: hank12332 (费蚊不吸血只发废文)   2014-08-20 15:25:00
看看就好,中国不是吃素的
作者: acesslai (acess)   2014-08-20 15:51:00
台湾是中国一省?我看连一省都比布上
作者: sevenny (青色的雪菲尔)   2014-08-20 16:23:00
如果下班途中顺便去吃寿司上薇阁呢?
作者: maracas   2014-08-20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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