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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Rock (就是这样)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监票] 监票者联盟与选罢法修法
时间: Thu Jul 31 16:28:19 2014
大家好,我是监票者联盟发起人黄圣峰 (TheRock@PTT)。
今天发表这篇文章,是想向大家说明选罢法修法和本联盟的关系。
(关于本联盟的介绍与未来计画,请见:http://www.observers.tw)
相信大家最近这几天已经看到不少和选罢法修法有关的新闻,而立法
委员蔡正元 7/30 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的表现,相信也令大家印象深刻。
那么,本次选罢法的修正案究竟和监票者联盟有什么关系呢?修法通
过跟不通过,对监票者联盟又会造成什么影响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先有“内监”与“外监”的概念。
Q:什么是内监?
A:所谓内监,是指依选举罢免法第 59 条规定以主任监察员、监察
员的身分,在投票日当天,从投票开始到开票结束为止,于投、
开票所内进行全程监督工作。
由于内监人员会参与整个选举过程,所以内监人员是最能够防止
选举舞弊的监督机制。此外,内监人员有权认定争议票应如何处
理,所以内监人员是否能公正行使职务对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影响
是很大的。
而也正因为内监人员可以全程参与,又可以认定争议票的效力,
所以如果内监人员居心不良,就可能从监督选务人员的防弊者变
成确保作票计画能顺利进行的把风者,或在争议票认定上做出偏
颇的决定而影响到最终的选举结果。
选罢法是借由规定同一投开票所的监察员不可以全部由同一党推
荐让监察员彼此制衡来避免前述弊端。
因此,如果有政党刻意妨碍其他政党或候选人推荐监察员,就是
企图让防弊机制失灵,其动机犹如司马昭之心。
Q:什么是外监?
A:所谓外监,是指以观众的身分,在投票日当天,从开始开票的那
一刻起到开票结束为止,于开票所内对开票活动进行监督。
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进入开票所的民众人数,所以外监人员
的人数一般来说会比选务人员多,从而可形成一种群众监督的力
量,让选务人员在开票阶段不敢任意妄为。
不过,也因为外监工作是由民众自发性的参与,除了依照政党指
示去监票的政党支持者外,多半没有受过任何训练,所以不一定
能有效发现弊端。
Q:内监与外监有什么差别?
A:内监与外监的主要差异可归纳如下表:
┌───────┬────────────┬──────────┐
│观 察 角 度│ 内部监票(内监) │ 外部监票(外监) │
├───────┼────────────┼──────────┤
│ 法令依据 │选罢法第59条 │选罢法第57条第5项│
├───────┼────────────┼──────────┤
│ 担任资格 │依选罢法推荐及选派 │任何人皆可担任 │
├───────┼────────────┼──────────┤
│ 监督期间 │全程(包括投、开票) │仅开票阶段 │
├───────┼────────────┼──────────┤
│ 有无公权力 │有,且可决定选票效力 │没有,不过团结更有力│
├───────┼────────────┼──────────┤
│ 有无报酬 │有,主任监察员 2700 │无 │
│ │监察员 1700 @ │ │
├───────┼────────────┼──────────┤
│ 有无职前训练 │有,需参与讲习训练 │通常没有 │
├───────┼────────────┼──────────┤
│ 可否录影存证 │投票阶段不可以。开票阶段│开票阶段,可录影。 │
│ │可以,但客观上分身乏术。│ │
└───────┴────────────┴──────────┘
由上表可知,相对于外监,内监由于可以在投票阶段进行监督,而
且在开票时,有权决定争议票的效力(决定要算废票或特定候选人
的有效票),所以担任内监可以发挥更大的监督效果。
Q:监票者联盟打算做的是内监还是外监?
A:都想做,也都会在法令及能力许可范围内尽力去做。
外监是一定会做。而本联盟目前计画派遣监票志工到全国每一个开
票所建即时转播系统,然后在现场透过手机等装置即时回报开票进
度,若遇到有争议票,会将争议票拍照后上传到云端系统存证。
至于内监,碍于现行法令的诸多限制,联盟的立场是有机会就做。
因此,本联盟的重心主要放在外监,内监部分则是伺机而动。
Q:监票者联盟要进行的外监跟一般的外监有什么不同?
A:一般的外监除非是政党刻意组织,否则通常进行方式是很随兴的。
参与者在事前通常没有受过严谨的训练、也不一定会看完全程,而
且往往缺乏有效的纪录工具,所以比较难有效防弊。事实上,就算
是由政党的支持者来做,成效也不见得很好。有的政党会利用金钱
来吸引人参与监票,但这种用钱找来的外监人员如果只是以闲闲赚
零用钱的心态参与,成效恐怕也很难期待。
监票者联盟所要进行的外监是组织性的、计画性的。我们将会对参
与的志工进行监票训练,并提供志工可以将整个开票过程留下完整
纪录的技术架构。
在当天监票的时候,监票者联盟的志工不会只是单纯到场瞧瞧或走
马看花,而是会使用联盟所提供的工具为每一票留下清楚的纪录,
并化身为公民记者,透过网络即时转播系统将开票所里经过的每一
分每一秒呈现在全国民众眼前。
最重要的是,监票者联盟所要招募的志工,是认同联盟设立宗旨与
理念的志工。监票者联盟的监票志工之所以会参与外监工作,不是
因为有钱可赚(本联盟的监票志工是无偿),而是因为大家都想为
台湾民主的未来尽一份力。监票者联盟的志工不是为了钱来监票,
而是为自己、为自己的亲友、为其他所有在这块土地上认真生活的
人的未来监票。
上述这些,就是监票者联盟的外监与一般外监的差别。
Q:这次选罢法的修法主要是关于内监还是外监?
A:本次选罢法修法是要修改第 59 条中与监察员有关的规定,所以与
内监制度有关。
Q:既然监票者联盟重心在外监,为什么要插手管内监制度的修法?
A:监票者联盟的成立宗旨是要借由号召公民参与选举的监督活动来促
成台湾选举制度的进步,并提高民主实践的品质。
所以只要法令中有任何规定会不合理地妨碍公民在选举时行使监督
权力,本联盟都会采取行动促进其改善。
由于内监制度对于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而且
本联盟也愿意让有意愿的志工去进行内监工作,所以本联盟会参与
推动本次选罢法的修正。
Q:针对选举制度的改善,监票者联盟至今做了哪些努力?
A:2014 年
6 月 10 日:本联盟成立
6 月 18 日:加入台湾选举监督联盟
(当时原有成员:
台湾和平草根联盟、台湾永社、金羊毛冒险学院、台
湾自由选举观察协会、公民 1985 行动联盟、台湾教
授协会、社区大学全国促进会、公民监督国会联盟)
6 月 25 日:与台湾选举监督联盟办联合记者会,诉求:
1.修改选罢法第 59 条,给予各候选人推荐监票员的机会、
开放公民监票。
2.修法降低监票员的年龄限制为18岁。
3.呼吁各县市机关,公开招募选务员及监票员。
7 月 16 日:与台湾选举监督联盟办联合记者会,诉求:
1.修改选罢法第 59 条,在推荐监票员方面赋予各候选
人相同的权利。
2.修法建立独立于候选人监票员的“公民监票员”制度。
3.修法建立观选制度。
7 月 21 日:与台湾选举监督联盟拜会台联党团,诉求:
1.修改选罢法第 59 条,在推荐监票员方面赋予各候选
人相同的权利。
2.放宽监票员资格限制。
3.修法建立观选制度。
7 月 22 日:参与柯文哲、冯光远、民进党李应元之记者会,诉求:
修改选罢法第 59 条,在推荐监票员方面赋予各候选
人相同的权利。
7 月 28 日:与台湾选举监督联盟办联合记者会,诉求:
修改选罢法第 59 条,在推荐监票员方面赋予各候选
人相同的权利。
7 月 28 日:拜会民进党党团,诉求:
1.修改选罢法第 59 条,在推荐监票员方面赋予各候选
人相同的权利。
2.修法建立观选制度。.
之 后:本联盟将密切关注修法进度,并适时采取行动。
Q:监票者联盟与本次提出选罢法修正案的单位的关系是?
A:监票者联盟极为关注选举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以及公民
参政权利的普及,因此在成立之后就积极推动相关法制的修正。
由于民进党与台联党所提出的修正案内容大致符合本联盟期望的修
法方向,因此本联盟对其修正案持正面、支持的态度。
Q:监票者联盟对各修正草案的看法是?
A:就各提案人的草案内容,本联盟认为民进党党团的草案较为完整,
台联党团的草案则在放宽监票员资格、年龄方面表现亮眼,但各方
提案仍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联盟建议的修正内容为:
I.投票所、开票所置主任监察员一人,监察员若干人,监察投票、开
票工作。
II.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后,由选举委员会审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每位候选人于各投票
所推荐监察员一人,但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推荐之政党为
之;二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候选人者,以一政党计,并由政党
推荐书所填顺序首位之政党负责处理推荐事宜。
二、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则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但经
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其所属政党推荐。如指定之监察员超过
该投票所、开票所规定名额时,以抽签定之。
三、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与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
举同日举行投票时,依第一款规定推荐。
III.各投票所、开票所之主任监察员由该投票所、开票所之监察员互选
之,其未能决定者,以抽签定之。
IV.候选人或政党得就其所推荐之监察员,指定投票所、开票所,执行
投票、开票监察工作。但投、开票所主任管理员及主任监察员不得
全属同一政党、主任监察员及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且监察员
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
V.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不足额时,由选举委员会公开招募遴选年满十
八岁之中华民国国民派充之。
VI.监察员资格、推荐程序及服务之规则,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Q:如果本次选罢法第 59 条修正案顺利通过,对监票者联盟的影响是?
A:如果选罢法第 59 条修正案能顺利通过,则所有参与直辖市长、县
市长选举的候选人都能推荐监察员进行内监工作。若其中有候选人
愿意开放监察员推荐名额给本联盟的志工,本联盟内有意愿的志工
就可以参与内监工作,对本次选举进行更深入、完整的监督。
至于外监工作(架即时转播系统、开票系统等)则依原计画进行。
当然,因为选择参与内监的志工原本都是外监志工,所以本联盟必
须依据转任内监的志工人数来补足外监志工人数。
Q:万一选罢法第 59 条修正案无法通过,对监票者联盟的影响是?
A:倘若选罢法第 59 条修正案无法通过,则依据现行法令,只有国民
党、民进党、亲民党、台联等四个政党才有资格在他们有推派直辖
市长、县市长候选人的县市推荐监察员。而本联盟则必须与前述政
党合作,本联盟的志工才有机会参与内监工作。
依照目前各政党所表现的合作意愿及参选状况来看,可以确定的是
本联盟的志工将没有机会在台北市进行内监工作。至于其他县市则
要看前述四个政党的参选状况及其合作意愿而定。
至于外监工作则不受影响,会依原计画进行。
当然,因为选择参与内监的志工原本都是外监志工,所以本联盟必
须依据转任内监的志工人数来补足外监志工人数。
Q:如果想追踪监票者联盟的动态或加入担任监票志工,该怎么做?
A:若想了解本联盟的动态,请利用以下管道:
联盟网站:http://www.observers.tw
FB 专页:http://0rz.tw/FB49r
FB 社团:http://www.facebook.com/groups/twobservers/
若想加入志工,请进入联盟网站后,按“加入监票者联盟”填表。
Q:最后,对于蔡正元在 7/30 内政委员会的发言,联盟的回应是?
A:全国1.5万个投开票所,每增加1名监察员要花1500元,可以帮多
少小孩买牛奶?
如果因为监察员的遴派不合理,导致不该当选的恶质候选人靠作
票当选,然后把国家社会搞得民不聊生,会造成多少小孩从此喝
不到牛奶?
中央政府总预算里并没有一笔叫买牛奶预算,就算有会拿去买牛
奶的预算,也没有人提案说要用这些预算来支付监察员支出。搞
不好每增加 1 名监察员,政府就会少花点钱做违法置入性行销。
而如果之后真有立委敢提案说要拿小孩的牛奶钱来聘监察员,相
信关心儿童福利的蔡委员一定也会大喊“我就是要反对”的!
这是柯文哲自肥条款,国会为什么要绕着柯文哲转?
台湾不是只有台北市,无党候选人不是只有柯文哲。国会里绕着
柯文哲转,只看到柯文哲的,应该只有蔡委员一人。
另外,单就台北市而言,若修法未过则只有连胜文独自在肥。所
以这其实是“与连胜文共肥条款”。
以前的无党籍候选人都没有质疑没有监票员不公平,没有的话,
就表示中选会选举很公正!
如果蔡委员对中选会的公正性如此有信心,可否代表贵政党公开
承诺在本次选举不推荐任何监票员,以表达对中选会公正性的支
持与信任?
除非贵政党深信中选会选举并不公正,否则应该会乐意承诺吧?